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以下是政務司副司長卓永興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23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謝《2023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黃俊碩議員,以及其他法案委員會委員參與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並支持恢復二讀辯論。
《條例草案》落實二○二二年《施政報告》中宣布的一項招攬人才措施,即是在買家印花稅和新住宅印花稅制度下,引入退稅機制(下稱擬議退稅機制),讓合資格的外來人才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後,可以申請退還部分印花稅。這項措施目的是透過大幅減低外來人才在香港置業的成本,吸納世界各地的人才長遠留港發展,壯大香港的人才庫。
鑑於之前兩年香港勞動人口流失,二○二二年《施政報告》推出一系列招商引資引才的政策,一方面致力培育本地人才,另一方面則積極招攬外來人才。住屋是外來人才考慮是否長遠留港發展的因素之一,而在本地購置了住宅物業的外來人才,很大機會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後,在香港扎根發展。
目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買住宅物業時須繳付合共等如樓價百分之三十的買家印花稅和新住宅印花稅。在《條例草案》的擬議退稅機制下,憑藉指定輸入人才計劃(例如新推出的「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來港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果於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或之後(即二○二二年《施政報告》公布當日或之後)在香港購置住宅物業,並在其後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及符合相關條件,便可申請退還相關的買家印花稅和新住宅印花稅。
我們在制定擬議退稅機制時,也考慮到外來人才有可能因為個人或家庭情況轉變,例如結婚或離異,而需要作出業權轉讓。因此,退稅措施會有一定的彈性,即使外來人才在購買物業之後的業權有變,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外來人才仍然可以申請退還相關印花稅。整體而言,退稅安排令合資格外來人才的整體印花稅負擔與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看齊,為有能力及有意置業的外來人才減低置業成本。我們相信這項措施會有助提高他們在香港置業和長遠定居的意欲,為香港注入發展動能。
在法案委員會討論和剛才的辯論中,有議員建議政府在外來人才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前,先豁免他們購買住宅物業時須繳付的買家印花稅及新住宅印花稅,以提供更大誘因吸引外來人才考慮移居香港。就此,我們想指出,擬議退稅機制的目的是為吸引外來人才長久留港發展。若政府在外來人才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前便豁免相關印花稅,不但有違上述政策目標,在實際操作層面,豁免安排也會造成漏洞,行政當局亦需要大幅增加持續查核的成本。因此,我們認為現時建議的退稅機制能夠在有效避免濫用的情況,和鼓勵外來人才長久定居香港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剛才亦有議員提出,政府會否考慮撤銷所有住宅物業的「辣招」,即買家印花稅、新住宅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正如財政司司長在今個月月初所說,政府一直密切監察住宅物業市場變化,並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樓價變化的速度和幅度、住宅樓宇的成交量、未來供應量、經濟情況和展望,以及市場氣氛。此外,二○二三年四月的整體私人住宅售價指數雖然由二○二二年年初回落,但仍然相當高企。二○二三年第一季的按揭供款與私人家庭入息中位數比例(即置業負擔比率)上升至百分之七十三的高水平,遠高於二○○三年至二○二二年的20年長期平均值百分之五十一,可見整體樓價亦處於一般市民難以負擔的水平。政府在綜合考慮了上述相關因素,認為在目前環境下無須調整住宅物業的需求管理措施。
亦有議員提出,如人才不幸在未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前離世,遺產繼承人不能享有退稅的問題。我想指出,如果遺產繼承人也是一名人才,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他/她是仍然可以申請退還稅款。
主席,《條例草案》已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本會予以通過,盡快落實有關退稅機制,吸引外來人才定居香港、增強香港的長遠競爭力、推動香港的未來發展。《條例草案》在獲得立法會通過及刊憲後,稅務局會隨即接受外來人才的退稅申請。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香港時間16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