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3年稅務(修訂)(外地處置收益徵稅)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3年稅務(修訂)(外地處置收益徵稅)條例草案》。
目的
《條例草案》旨在優化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擴大外地處置收益所涵蓋的資產範圍,以包括股份或股權權益以外的資產。這項修訂使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與國際稅務標準一致,防止空殼公司透過外地處置收益的雙重不徵稅以獲取稅務利益,使香港的稅制更有力打擊因雙重不徵稅而帶來的跨境避稅活動。
因應歐盟(歐洲聯盟)於二○二一年把香港列入稅務合作事宜觀察名單,特區政府已於去年十二月修訂《稅務條例》,就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收取的外地股息、利息、知識產權收入和處置股份或股權權益的收益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由於香港適時在去年年底修訂法例,因此沒有被列入歐盟不合作稅務管轄區的黑名單。
然而,歐盟於去年十二月公布最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指引》(修訂《指引》),明確指明處置收益屬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所涵蓋的收入類型之一,並須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才可獲豁免徵稅。歐盟要求香港及其他正在改革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稅務管轄區,於今年年底前進一步修改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法例,並由明年一月起實施有關修訂。其間,香港被保留在歐盟觀察名單內,直至完成所需法例修訂。
為免香港被列入歐盟稅務黑名單而導致香港企業或會被歐盟成員國施以稅務抵制措施,我們需要優化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要求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有實質經濟業務才能就在香港收取的外地處置收益獲豁免徵稅。經優化的機制將於明年一月起實施。
涵蓋範圍
我必須強調,當經優化的機制實施後,香港會繼續維持地域來源徵稅原則,香港的稅制亦將繼續保持競爭優勢。優化後的機制將繼續只涵蓋跨國企業實體在香港所收取的四類外地被動收入,主動收入繼續不受影響。大部分納稅人,包括個人和本地公司,亦不受影響。
在經優化的機制下,政府將繼續提供豁免及寬免措施,以盡可能減輕受影響企業的合規負擔。首先,得自或附帶於買賣商和受規管財務實體所經營的業務,或受惠於現行稅務優惠措施的納稅人所進行的獲利活動的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將豁除在優化機制外,即無須課稅。
其次,如跨國企業實體符合在香港有足夠經濟實質的要求(一般為在香港聘用足夠數目的合資格僱員和招致足夠的營運開支),其外地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將獲豁免徵稅。如企業在香港有實質經濟業務,並不難滿足相關經濟實質要求。至於外地知識產權處置收益,其可獲豁免的程度則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公布的關聯法來決定。一般來說,稅務豁免將與歸屬於合資格知識產權資產的合資格研發開支密切相關。
此外,為減輕納稅人的合規負擔和便利企業重組,我們會引入集團內部轉讓寬免安排。如相關資產是在相聯實體之間轉讓,且又符合特定的反濫用規則,我們會延緩就外地處置收益徵稅。
雙重課稅寬免和便利營商措施
為向納稅人提供所需的延續性和稅務明確性,香港現行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合規框架將會繼續適用於優化機制,當中包括雙重課稅寬免和一系列便利營商措施等。為紓減可能出現的雙重課稅,在香港以外地區就外地處置收益繳付稅款的納稅人,可就該收入獲得稅收抵免。此外,我們會繼續提供一系列的友善營商措施,包括簡化的申報程序、提供事先裁定和作為過渡性措施的稅務局局長的意見、發布行政指引,與及稅務局提供專責支援。這些措施會減輕納稅人的合規負擔,提高稅務明確性和確保稅務透明度。
值得一提的是,納稅人如先前已取得有利的事先裁定或稅務局局長的意見,可填寫補充表格,披露股份或股權權益以外的受涵蓋資產詳情,以及該等資產符合經濟實質要求的相關資料(如適用),讓稅務局確認現有的裁定或意見是否適用於其他資產。納稅人並無須提交新的申請。
充分諮詢
為了確保優化機制除了符合歐盟的修訂《指引》,同時亦採用最佳或較理想的設計,政府於今年四月至六月期間先就香港與歐盟磋商的方案廣泛諮詢持份者的意見,然後在七月至九月與歐盟進一步磋商,並向持份者匯報磋商結果。在敲定立法建議時,我們已適當地採納了持份者的大部分意見。持份者明白優化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需要,亦肯定政府具透明度的諮詢工作,並對於政府提供友善營商的便利措施表示支持。另外,我們已於今年五月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介紹立法建議,議員亦對建議表示支持。
結語
主席,如《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優化機制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為了避免香港被歐盟列入稅務黑名單,並使香港的稅制符合最新國際稅務標準,我們希望議員能支持早日通過《條例草案》。我們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使《條例草案》有望於今年年底前通過。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香港時間14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