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就恢復二讀辯論《2023年稅務(修訂)(外地處置收益徵稅)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2023年稅務(修訂)(外地處置收益徵稅)條例草案》於今年十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我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議員、各位委員及立法會秘書處,詳細、認真而且高效地完成審議《條例草案》,並支持《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我亦感謝議員和相關持份者在《條例草案》的草擬和審議過程中,給予我們寶貴的意見。剛才多位議員對庫務科和稅務局同事的認可,我會帶回去,這是我們往後繼續認真工作的動力。
《條例草案》旨在因應歐盟於去年十二月公布的最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指引》(下稱修訂《指引》),優化於今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使所有外地處置收益納入機制涵蓋範圍。這項修訂防止跨國企業集團,尤其是空殼公司,透過外地處置收益的雙重不徵稅以獲取稅務利益,進一步鞏固香港的稅制以防止跨境避稅。
在優化機制下,跨國企業實體如就在香港收取的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或就在香港收取的知識產權處置收益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公布的關聯法,可獲豁免徵稅。
為了盡可能減輕受影響企業的合規負擔,我們制定了特定的豁免及寬免措施,並繼續推出一系列的便利營商措施,以協助納稅人合規。具體而言,《條例草案》引入豁除買賣商所得的處置收益的措施,使得自或附帶於買賣商所經營的業務的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得以豁除在優化機制外,即無須課稅。
此外,《條例草案》亦就外地處置收益引入集團內部轉讓寬免安排,方便集團內部相聯實體之間轉讓資產,以便利企業重組。值得一提的是,在訂定決定兩個實體是否彼此相聯的門檻時,政府採納了持份者的意見,採用實益權益決定兩個實體是否彼此相聯,使這項寬免安排能涵蓋公司以外的實體,包括法團、合夥和信託等。至於把寬免門檻訂於有關實體權益或表決權「至少百分之七十五」這個水平,亦是參考了其他稅務管轄區相關機制的安排。上述兩項豁免及寬免措施均受持份者歡迎。
在制定《條例草案》時,我們亦致力維持香港的稅務競爭力,正如剛才多位議員所說,一方面使優化機制符合歐盟的修訂《指引》,另一方面確保該機制比鄰近稅務管轄區相類似的機制更具競爭力。有議員關注到優化機制的競爭力,我在此舉例闡述優化機制相較其他相類機制的相對優勢:
(一)機制只涵蓋跨國企業實體,不影響個人、獨立的本地公司和純本地集團;
(二)機制只涵蓋四類外地被動收入,不影響外地主動收入;
(三)就外地處置收益引入集團內部轉讓寬免安排,是香港獨有的措施;及
(四)納稅人如符合持股免稅機制的要求,便可就外地股權權益處置收益和股息申請稅務豁免,而無須考慮經濟實質要求。
事實上,我們在制定《條例草案》時,廣泛諮詢了相關不同界別的持份者,並且舉辦多次交流及簡介會,積極採納各方提出的意見。持份者對於政府提供友善營商的措施表示支持,亦肯定政府在致力維持優化機制的競爭力方面的工作。
我想強調的是,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主要影響由跨國企業集團因稅務理由而在香港設立的空殼公司。稅務局的網頁已就受涵蓋納稅人及經濟實質要求的不同應用情況,以不同示例作詳細闡釋。為確保稅務明確性及減輕納稅人的合規負擔,納稅人可就其是否符合經濟實質要求申請事先裁定或作為過渡措施的稅務局局長的意見,即局長意見。
剛才議員也提及很多,尤其是對歐盟不時更新其修訂《指引》表示關注。我想在此作簡單回應。歐盟不時就稅務事宜的不同範疇發出新的或更新舊的指引。我們的立場很清楚,如歐盟正式公布新指引或更新現有指引,並一致地應用於所有相關稅務管轄區,要求它們於同一時間實施有關要求,香港會探討進一步修訂法例及諮詢持份者意見,以顯示香港積極參與國際稅務合作,並維護香港的稅務競爭力。
在《條例草案》刊憲後,我們當局亦主動為主要會計師行、外地及本地商會,以及業界和專業團體舉辦簡報會,亦向世界各地的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駐內地辦事處、投資推廣署和引進重點企業辦公室,介紹《條例草案》的目的和具體內容,方便他們了解香港仍保持自身的稅務優勢,並同時符合國際稅務的最新要求。如《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優化機制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我們有信心歐盟在明年二月更新其稅務黑名單和觀察名單時,會把香港從觀察名單中剔除。
我謹此陳辭,並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各項稍後提出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香港時間16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