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以下是房屋局局長何永賢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23年印花稅(修訂)(住宅物業)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3年印花稅(修訂)(住宅物業)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中第4、12、14及16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先前由立法會秘書處發送予各議員的文件內。有關修正案主要是經考慮法案委員會和銀行業界有關「先免後徵」的意見,以及政府經進一步審視有關安排而提出的修訂,大致可歸納為四大範疇:
(一)更清晰地訂明「指明押記」的定義
在「先免後徵」機制下,當稅務局批准有關暫免申請,一個以印花稅署署長為受益人的押記會根據法例自動構成。就優先次序而言,稅務局的押記會在「保留款額」的範圍內,僅次於外來人才用以購買相關物業的首項置業按揭。按政府的政策原意,「保留款額」應包括相關按揭下尚未清償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但《條例草案》的原有條文沒有清楚列明「尚未清償」及「費用」等元素。為了更清晰地反映政府的政策原意和回應銀行業界的意見,我們會提出相關修正案。
(二)延長在某些情況下有關共同取得物業的寬免期限
根據《條例草案》的原有條文,當一名本身是外來人才的共同買家「甩名」,即不再是物業的實質權益擁有人,這情況會令其他共同買家原先享有的寬免期限(即向稅務局申請寬免印花稅責任的期限)提前至「甩名」當日。為了讓餘下的共同買家能有合理時間向稅務局申請寬免繳付印花稅的責任,我們會提出相關修正,令寬免期限改為有關共同買家「甩名」之後的30日,而非「甩名」當日。
(三)擴大可申請解除指明押記的「合資格人士」的定義
《條例草案》訂明一些「合資格人士」可向稅務局申請解除指明押記。根據原有條文,「合資格人士」只包括有關外來人才買家,或是該物業的上手賣家。就此,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委員和銀行業界反映除了外來人才買家和物業的上手賣家之外,其他人士(例如承造按揭的銀行和下手買家)亦可能希望透過清還印花稅,以解除有關物業的指明押記。
經仔細考慮法案委員會和銀行業界的意見後,我們提出修正案,擴大「合資格人士」的定義,以包括一些能令印花稅署署長信納他有充分利害關係的人士,例如承造按揭的銀行和下手買家。另外,修正案亦會容許「合資格人士」在繳付印花稅的法律責任仍獲暫免的期間,清還印花稅及向稅務局申請解除指明押記。換言之,相關「合資格人士」,包括承按銀行或下手買家,可按自身需要,在清還有關印花稅後,向稅務局申請解除指明押記。上述修訂能回應法案委員會和銀行業界的關注,亦不會影響對政府稅收的保障。
(四)其他修正案
除了上述三方面外,其他的修正案主要是文本修訂,目的是令條文更為清晰易明,並不影響政策原意。當中大部分是因應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而提出的修正。
主席,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介紹上述各項修正案,並獲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支持。我懇請議員支持這些修正案。多謝主席。
香港時間18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