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政府今日(三月六日)向立法會作出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條例》)提交決議案的預告,以由二○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增加商業登記費。此外,政府亦將於三月八日將《2024年商業登記條例(修訂附表2)令》(《商業登記條例令》)刊登憲報,以增加分行登記費及豁免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收取的150元商業登記徵費(「徵費」)兩年。
《條例》規定,任何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均須在開業後一個月內,為業務申請商業登記及按指定款額繳付商業登記費。商業登記證可分為兩種,分別是一年證及三年證。有鑑於商業登記費已接近30年沒有調整,二零二四至二五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由二○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增加商業登記費200元至每年2,200元(即增加10%)。申請商業登記的業務分行須繳交的分行登記費亦將調高10%,與建議的商業登記費的增長看齊。現行及建議的商業登記費和分行登記費見附件。
除了商業登記費或分行登記費,業務經營者亦須就每個商業登記或分行登記繳付徵費(每年150元),為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提供資金。為緩減提高商業登記費及分行登記費對業務的影響,並鑑於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現時的財政狀況穩健,二○二四至二五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由二○二四年四月一日起豁免徵收150元的徵費,為期兩年。有關調整詳列附件。
為落實建議的商業登記費於二○二四年四月一日生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將於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根據《條例》第18(1)條動議一項決議案。行政長官已作出《2024年公共收入保障(商業登記)令》,使該決議案在立法會通過前具有十足法律效力。此外,財政司司長已根據《條例》第18(2)條作出《商業登記條例令》,以實施建議的增加分行登記費及豁免徵收徵費兩年。《商業登記條例令》將於三月八日刊憲,並於三月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預計上述調整商業登記費及分行登記費的建議將每年增加政府收入約2億9,500萬元。
香港時間19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