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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報稅失實被罰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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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區裁判署法院裁判官簡達仁今日(七月五日)判處一間百貨公司因在報稅表填上不正確的的薪酬及退休金, 4 項罪名成立,共罰款 13 萬元。

    這是首宗因為僱主向稅務局提交不正確的僱主報稅表而遭受撿控的個案。

    該公司被控無合理解辯而在 1993/94 至 1996/97 課稅年度的僱主報稅表上填報不確,觸犯稅務條例(該條例)第 80(2)(a)條的規定。被告承認全部 4 項控罪。

    根據該條例第 52(2)條的規定,僱主須就每一個課稅年度填報僱主報稅表,並將其在該個課稅年度所僱用而屬於指定範圍內的人士的姓名、住址及薪酬款額,填報於 IR 表格第 56B 號。

    法院獲悉,被告的管理階層大部份是由被告位於日本的最終控股公司所調派的日本籍人士出任的。該批日本籍職員的薪酬及他們在本港須繳納的薪俸稅均是由被告所支付的。

    稅務局對被告填報有關課稅年度的僱主報稅表進行了調查,結果發現被告在 1993/94 至 1995/96 課稅年度的僱主報稅表內,漏報了總共 15 名日本籍職員及 1 名本地高級經理的 IR 表格第 56B 號,在該等表格上須填報的全部薪酬款額共 11,273,944 元。另外,在有關該名本地高級經理的 1996/97 課稅年度的 IR 表格第 56B 號中亦發現曾漏報其薪俸收入達 416,960 元。上述不正確的填報導致稅務局少收 1,649,002 元的稅款。

    稅務局提醒市民:無合理解辯而填報不正確報稅表是一項罪行,會被重罰,而填報不正確的僱主報稅表亦同樣屬嚴重罪行。任何人士無合理解辯而填報不正確報稅表,即屬違法,每項控罪可被判最高罰款 1 萬元,另額外繳付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 3 倍的罰款。

二○○○年七月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