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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協助逃稅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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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法院法官潘敏琦今日( 二月二十六日)裁定一名公司董事蓄意意圖協助他人逃稅五項罪名成立,被判處即時入獄九個月,罰款 90,000 元,另加一筆為逃繳稅款總額兩倍的罰款 2,062,048 元。

    在宣讀判刑時,法官指出蓄意欺詐稅務局是一項會嚴重影響整體社會的事件,不宜寬容輕判。法官認為判處非監禁刑罰並不適用於此案。

    被告被控五項蓄意意圖協助他人逃稅罪行,包括兩項在一間公司的報稅表內漏報銷售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a)條,以及三項使用欺騙手段、詭計或手段以協助該公司逃稅,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g)條。被告否認全部五項罪名。

    案情透露,被告於有關年度為一間工程塑膠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東,該公司經營工業工程產品交易。稅務局於調查該公司稅務事宜時,揭發該公司就現沽銷貨共開發兩類現沽單,一類為編號前有字母的現沽單,而另一類為編號前沒有字母的現沽單。

    該公司在其遞交給稅務局的 1994/95 至 1996/97 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內,漏報所有其得自編號前沒有字母的現沽單的銷售收入,涉及的數額約為 625 萬元。隨同三份報稅表呈上的帳目均為被告所簽署,而 1994/95 及 1995/96 的報稅表亦為被告所簽署。

    案情亦透露,被告備有兩套公司會計紀錄及開設一個不為人知的私人銀行戶口,藉以隱暪上述漏報的銷售收入。調查顯示有關的漏報銷售收入,是被存入了被告與公司簿記員開設的聯名私人銀行戶口內,再由被告與該公司的另一名董事兼股東瓜分。透過使用這些欺騙手段或詭計,該公司在其 1994/95 、 1995/96 及 1996/97 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短報了應課稅溢利,分別為 796,027 元、 2,787,472 元及 2,665,133 元,所涉及逃繳的利得稅超過一百萬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逃稅或協助其他人逃稅同樣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及每項控罪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逃繳稅款三倍的罰款。

二 0 0 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