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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逃稅罪成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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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灣裁判法院裁判官胡惠芳今日(四月十八日)裁定一名建築木材商人四項逃稅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 6,000 元,另加一筆為逃繳稅款總額百份之九十的罰款 806,000 元。
被告,五十八歲,被控四項逃稅罪行,即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在其 1994/95 、 1995/96 、 1996/97 及 1997/98 課稅年度報稅表內少報經營建築木材的業務的應評稅利潤,觸犯《稅務條例》第 80(2)(a)條。被告承認全部四項控罪。
案情透露,被告於有關年度為獨資經營人,該公司從事建築木材生意。被告在提交給稅務局該四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上所申報該公司的應評稅利潤,每年由 54,933 元至 975,269 元不等,四年所申報的利潤合共約 140 萬元。根據這些報稅表,被告的應繳稅款總數約為 13 萬元。
稅務局在調查被告的稅務事宜時,發現該公司在該四個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每年應為 140 萬元至 250 萬不等,而應繳稅款的總數實超過 100 萬元。案情亦透露,在整段期間被告一直為該公司備有妥善的會計紀錄,理應可以計算出該業務的正確利潤款額。
被告在其 1994/95 、 1995/96 、 1996/97 及 1997/98 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均少報了該公司的應評稅利潤,少報的利潤款額總數為 5,547,784 元,即應評稅利潤總額的 73% 。所涉及逃繳的稅款合共 897,073 元,亦即該四年被告應繳稅款總額的 81% 。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及每項控罪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逃繳稅款三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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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 0 一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