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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僱主填報不正確僱主報稅表罪成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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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商標印刷公司因不正確填報僱主報稅表,今天﹙五月十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共 34,000 元。   

    被告涉嫌在 1995/1996 至 1999/2000 年的五個課稅年度,填報五份不正確的僱主報稅表,觸犯《稅務條例》第 80(2)(a)條。被告承認所有五項控罪。

    根據《稅務條例》第 52(2)條和第 52(3)條的規定,僱主每一個課稅年度須填寫僱主報稅表(包括「 I.R.56B 表格」),並將在該課稅年度僱用而收入超出某一限額的所有人士(包括董事)的姓名、住址和薪酬款額填報。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包括僱主報稅表,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以及每項控罪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