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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有在僱員離職前通知稅務局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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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公司今日(七月二十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未有在其一名僱員停止受僱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被判罰款 3000 元。

被告在一九九四年四月至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僱用及支付薪金予一名僱員,並在無合理辯解情況下未有遵照《稅務條例》第 52 條第(5)款的規定,預先於一個月前將該僱員停止受僱一事通知稅務局局長。

稅務局其後因無法追討為數五十多萬元的薪俸稅而揭發此個案。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各僱主必須遵守《稅務條例》第 52 條第(5)款的規定,以免被檢控,該項控罪之最高刑罰為 10,000 元。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