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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未有在僱員離職前通知稅局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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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廣告代理公司於今日(三月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未有在其一名僱員停止受僱前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的控罪,被判罰款 3,000 元。
被告在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僱用一名僱員,但卻未有遵照《稅務條例》第 52 條第(5)款的規定,預先將該僱員停止受僱一事通知稅務局局長。稅務局局長因無法追討為數二十多萬元的薪俸稅而揭發此個案。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僱主必須遵守《稅務條例》第 52 條第(5)款的規定,以免被檢控。一經定罪,該項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 元。
完
2006 年 3 月 6 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