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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逃稅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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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業主今日(三月三十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逃稅罪名成立,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及罰款合共十八萬元,罰款金額相等於逃稅金額百分之一百三十八。被告對判刑即時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結果。
被告,三十九歲,承認三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即在一九九七 / 九八至一九九九 / 二○○○的三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原應填報的租金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1)(a)條。此外,被告亦承認一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即在二○○○ / 二○○一課稅年度在根據《稅務條例》下申索扣除有關出售物業的虧損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1)(c)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一九九七年購入半山芝古臺一個物業,三年後,即二○○○年被告出售該物業,虧損達 110 萬元。被告向稅務局提出申索,報稱他購入該物業為炒賣用途,因此出售該物業的虧損應列入計算在被告的個人入息課稅評稅內。被告訛稱在其擁有該物業三年期間,物業一直空置,以便買家睇樓。在被告簽署的報稅表上,被告訛稱該物業為業主自用或漏空報稅表上有關呈報物業出租一欄。稅務局經調查發現,在被告擁有該物業期間,物業並非空置而是一直用作出租用途,亦因而揭發被告在其報稅表內漏報來自該物業的租金收入。
控方指出,假若稅務局接受被告的虛假陳述-即該物業一直空置,這項因素將會誤導稅務局,令其評定出售該物業的虧損為業務虧損。假若被告申索成功,則被告及其配偶在二○○○ / 二○○一課稅年度的合併入息將會被該虧損全數抵銷,其涉及的少徵收稅款為 109,140 元。而被告在三個課稅年度漏報的租金收入為 386,483 元,所涉及的少徵收稅款為 20,949 元,總逃稅金額合共 130,089 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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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3 月 30 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