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網頁指南 聯絡我們 分享 RSS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遵從法規

財務機構須遵從《税務條例》(第112章)下的盡職審查和申報要求,並遵守税務局發佈給財務機構的指南(只有英文版),以確保與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出版的共同匯報標準的註釋、共同匯報標準的相關常見問題解答和共同匯報標準實施手冊的一致性。

 返回頁首


監管活動

税務局採用風險為本的模式以確保財務機構遵從盡職審查和申報要求。同時,税務局亦希望盡量減低財務機構的合規成本。

税務局會進行案頭覆核、實地覆核及專題覆核,以確保財務機構遵從法規。如財務機構就第50C條所提供的所需資料包含錯誤或有所遺漏,或沒有遵守第50B條下的所需程序,税務局會採取適當措施(包括法律行動),以糾正有關錯誤和使財務機構合規。

税務局亦會對免申報財務機構進行覆核,以確保它們符合附表17C所列的條件而可豁免盡職審查和申報要求。

 返回頁首


實地覆核

在進行實地覆核前,税務局會向財務機構發出有關覆核範圍的通知。財務機構需要任命一名對其合規系統及程序(包括第50B條下的所需程序)有足夠了解的負責人員,在實地覆核期間可對税務局提供協助。税務局人員於進行實地覆核時可:

  1. 與財務機構或服務提供者的負責人員或職員進行面談,查詢所需程序是如何應用;
  2. 要求查看財務機構所設立及維持的合規系統及程序;
  3. 檢查有關遵從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標準的內部指引、程序手冊及員工培訓材料;
  4. 對就所需程序所倚賴的證據或所採取的步驟進行抽樣檢查;及
  5. 覆核財務帳戶資料報表的正確性及完整性。

 返回頁首


覆核領域

覆核和檢查將側重於被評估為高風險的領域。税務局會採取適切的行動以確保:

  1. 財務機構對先前帳戶有適當程序,覆核可藉電子方式搜尋的資料以確立身分標記、進行紙張紀錄搜尋和取得自我證明,並作出合理的努力取得帳戶持有人和控權人的税務編號和出生日期;
  2. 財務機構在新帳戶開立時取得有關自我證明,並確定其合理程度;
  3. 財務機構制訂程序,以確定帳戶持有人和/或控權人的身分或申報狀態的情況是否有所改變;
  4. 財務機構已妥為分類無文件佐證帳戶和向税務局申報有關資料;
  5. 財務機構只可將符合豁除帳戶的定義或條件的財務帳戶從須申報帳戶剔除;
  6. 如帳戶持有人或控權人申報所屬的税務管轄區是提供投資居住和公民身份計劃(CBI/RBI)的管轄區(按經合組織列出的名單),財務機構就此已制訂進一步的審查程序;
  7. 財務機構提供定期培訓,以確保前線人員了解所需資料和所需程序;
  8. 財務機構有適當系統和程序,以確保於抽取資料時及提交財務帳戶資料報表時的資料完整和正確;及
  9. 財務機構有適當程序調查申報錯誤的根本原因,以免日後發生類似情況,亦可及時作出糾正。

上述高風險的領域僅供參考之用,並非涵蓋一切情況。税務局在覆核財務機構是否遵從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法規時,會發出問卷要求財務機構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請按閱覽參考問題(只有英文版)。

 返回頁首


保存紀錄

在覆核和檢查時,税務局會確保:

  1. 財務機構保存充分的紀錄以證明帳戶持有人的情況(例如自我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並在税務局要求下提供相關的備存紀錄。
  2. 財務機構須設立程序,而該等程序旨在確保就任何財務帳戶進行該等程序所倚賴的證據,以及所採取的步驟的紀錄,均備存6年(由該等程序完成的日期起計)。
  3. 財務機構須備存充分的紀錄,以能夠確定其提交的財務帳戶資料報表的正確性及準確性。該紀錄須備存6年(由提交報表的日期起計)。

 返回頁首


刑事罰則

《税務條例》設有罰則,對觸犯罪行的財務機構、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人進行處罰。有關罰則有三個主要類別,針對違規、提交不正確報表和意圖作欺騙的情況。有關的罰則水平(一般來說,前兩個類別為第3級罰款(10,000元),最後一個類別為第3級罰款(10,000元)或第5級罰款(50,000元)並監禁6個月或3年)列於《税務條例》第80B至80F條。

任何人向財務機構作出自我證明時,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在要項上作出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的陳述,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