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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自動交換資料問題

税務局發現一些常見財務機構就盡職審查及申報要求的問題,導致財務機構或未能遵從自動交換資料下的法規。

1.

沒有申報税務編號及出生日期

部分財務機構誤解先前帳戶持有人及控權人的税務編號及出生日期並非必須申報的資料。

如財務機構的備存紀錄已載有該帳戶持有人及控權人的税務編號(連同簽發地)及出生日期,財務機構必須申報相關資料。如財務機構沒有就先前帳戶保存税務編號及出生日期,便須作出合理的努力,在先前帳戶被識辨為須申報帳戶的年份隨後的第2個公曆年終結時或之前,取得該等帳戶持有人及控權人的税務編號及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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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税務編號格式錯誤

部分財務機構提交的税務編號的內容或格式有誤,影響所交換的資料的準確性。

如財務機構的備存紀錄沒有帳戶持有人或控權人的税務編號,財務機構在申報時須將税務編號一欄留空,而不應提供其他數值(如:NIL、0、A、B、C)。

不同税務管轄區就個人和實體所發行的税務編號(或具有等同功能的資料)和其格式、使用及有效性有不同的規定。為提升所收集的資料的水平,並盡量減少跟進申報錯誤税務編號而帶來的行政負擔,財務機構應參閱刊登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所建立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內的資訊(只有英文版),以獲得有關不同税務管轄區對其税務居民的税務編號的資料﹕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identification-nu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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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錯誤理解無文件佐證帳戶

部分財務機構誤解認為沒有提交自我證明的先前個人帳戶為無文件佐證帳戶。

無文件佐證帳戶是指申報財務機構發現先前個人帳戶持有人只有一個在申報税務管轄區「保留郵件指示」或「轉交地址」,但在電子紀錄搜尋、紙張紀錄搜尋及詢問客戶經理(詢問客戶經理適用於高值先前個人帳戶)中沒有就帳戶持有人識辨出其他身分標記,而該財務機構亦沒有得到帳戶持有人提交自我證明或文件證據,以確立該帳戶持有人所屬的居留司法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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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誤解「情況出現改變」及其後須依循的程序

部分財務機構認為當帳戶持有人的資料有改變,即列作「情況出現改變」。

就自動交換資料而言,只有當新的資料(不論是基於盡職審查程序或自我證明所得的資料)出現以致影響帳戶持有人的税務居民身分時,才算是出現情況改變。舉例說,某帳戶持有人(個人)一直被識辨為某申報管轄區的税務居民,該人士後來向申報財務機構提供資料,把住址更改為同一申報管轄區的另一個地址。由於新住址同樣位於早前確立的税務管轄區,則早前確立的申報身分不受影響,而申報財務機構亦無須作出進一步行動。但是,如果住址改為另一個税務管轄區的地址,這是情況已出現改變的證據,會影響帳戶持有人須予申報的税務居民身分,申報財務機構須按照盡職審查程序,就相關情況出現改變作出行動。

另一方面,當多項身分標記同時存在,在情況出現改變時,部分申報財務機構並無糾正或修正原先已識辨的居留司法管轄區的身分標記,申報財務機構可能忽略申報該原先已識辨的居留司法管轄區。當申報財務機構識辨出情況出現改變,須要求帳戶持有人提供自我證明或其他文件,以確立該人士是否為須申報對象。若屬申報對象,則須確立該人應向哪個司法管轄區提交須予申報的資料。如帳戶持有人沒有在90日內回應上述要求,申報財務機構應視該帳戶持有人為申報對象,並就每項身分標記向該標記所處的税務管轄區作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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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實體帳戶持有人的類別分類不當

部分申報財務機構在擬備數據檔案時對實體帳戶持有人的類別錯誤分類。

有關實體帳戶持有人及控權人類別的資料,申報財務機構可參閱財務帳戶資料報表資料架構及用戶指南第2.2.3及2.2.4段(只有英文版)。根據財務帳戶資料報表資料架構,實體帳戶持有人類別可分為:

CRS101: 適用於帳戶持有人為一個被動非財務實體,並由一名或多於一名申報對象擔任其控權人
CRS102: 適用於帳戶持有人為一個主動非財務實體,而該主動非財務實體為申報對象
CRS103: 適用於帳戶持有人為一個被動非財務實體,而該被動非財務實體為申報對象

以下例子可供參考:

示例一:假設該實體為被動非財務實體及僅為香港税務居民,及只有一名為A國(一個申報税務管轄區)税務居民的控權人
該實體並非申報對象,但其控權人是申報對象。實體帳戶持有人的類別應為CRS101。

示例二:假設該實體為被動非財務實體及為B國(一個申報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及只有一名僅為香港税務居民的控權人
該實體是申報對象,但其控權人並非申報對象。實體帳戶持有人的類別應為CRS103。

示例三:假設該實體為被動非財務實體及只有一名控權人,而兩者均為C國(一個申報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
該實體及其控權人皆為申報對象。財務機構可選擇以下方式申報該實體及其控權人的資料:(i)只以CRS101;或(ii)同時以CRS101及CRS103(即如申報涉及兩個帳戶的資料一樣)。

示例四:假設該實體為被動非財務實體及只有一名控權人,而兩者分別為C國(一個申報税務管轄區)及D國(一個申報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
該實體及其控權人皆為申報對象。財務機構應以CRS101申報該實體的控權人的資料,及以CRS103申報實體帳戶持有人的資料。

示例五:假設該實體為主動非財務實體及為A國(一個申報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
該實體是申報對象。實體帳戶持有人的類別應為CRS102。財務機構無須「徹查」主動非財務實體以識辨其控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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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為及電腦系統錯誤

由於人為或電腦系統問題,部分財務機構遺漏申報或錯誤地提交須申報帳戶的財務資料。

《税務條例》第80B至80F條針對違規、提交不正確報表和意圖作欺騙的情況設有罰則。財務機構從電腦系統或人手抽取須申報帳戶數據時及提交財務帳戶資料報表前應進行覆檢,以確保提交的數據完整和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