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務條例(修訂附表17D)公告》
《2020年税務條例(修訂附表17D)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關修訂適用於財務機構2022年年中的申報(即涵蓋2021年的資料)及往後的申報。
此公告修訂《税務條例》附表17D(𧗊職審查規定)第6部第5條,訂明為了斷定新實體帳戶持有人的控權人,申報財務機構可倚賴符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建議》(《税務條例》第50A(1)條所界定者)第10及25項建議的打擊洗錢暨認識客户程序所收集和備存的資料。《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建議》第10項載列財務機構須採取的客戶𧗊職審查措施,而第25項則列明有關法律安排透明度和實益擁有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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