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務條例(修訂第50A條)公告》
《2020年税務條例(修訂第50A條)公告》自2021年1月1起實施。
此公告擴闊《税務條例》(第112章)第50A條下「控權人」的定義,將適用於合夥和信託的25%門檻移除。「控權人」擴闊後的定義適用於財務機構2022年年中的申報(即涵蓋2021年的資料)及往後的申報。
在修訂前,《税務條例》訂明在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下,就合夥而言須識辨的控權人涵蓋有權享有或控制該合夥超過25%資本/利潤/表決權的個人(見《税務條例》第50A(6)(b)及(7)條)。修訂後,所有對某合夥行使控制權的個人均被視為該合夥的控權人,不論其有權享有或控制該合夥資本/利潤/表決權的程度。
就信託而言,雖然《税務條例》第50A(6)(c)(i)及(7)條仍然設有25%的門檻,但《2019年税務(修訂)(第2號)條例》已修訂就信託而言控權人的定義,要求申報財務機構須識辨有關信託所有共同滙報標準所界定的控權人,不論該人就該信託持享有權或控制權的程度(見第50A(6)(c)(ii)至(vi)條)。此公告對適用於信託的門檻作出的修訂,是以完整性作為考慮,旨在與第50A(6)(c)(ii)至(vi)條保持一致。
若某實體是法團,適用於識辨控權人的指明百分率25%則維持不變(見《税務條例》第50A(6)(a)及50A(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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