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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務(修訂)(第2號)條例》

《2019年税務(修訂)(第2號)條例》於2019年3月1日刊憲。此修訂條例的第4部修訂有關就税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此修訂條例的第4部主要 —

  1. 釐清「控權人」的概念,述明就信託而言,控權人涵蓋受託人和受益人;
  2. 釐清就運作上相等於或相類於信託的法人而言,其控權人應以類似斷定信託的控權人的方法來斷定;
  3. 訂明「投資實體」一詞須按與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建議相符的方式詮釋;
  4. 把有關沒有税務居住地的財務機構(信託除外)的税務居民身分規則納入《税務條例》;
  5. 訂明局長可就自動交換資料相關條文的詮釋發出非法定指引;
  6. 從免申報財務機構名單剔除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註冊的職業退休計劃、匯集協議、核准匯集投資基金和儲蓄互助社;及
  7. 在原有申報税務管轄區的名單所包括的75個税務管轄區之上,加入51個税務管轄區。

閱覽此修訂條例全文。

閱覽於2019年3月1日發出的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