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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居民身分及税務編號

在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的安排下,申報財務機構有責任識辨由某申報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或控權人是某申報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的被動非財務實體所持有的財務帳戶。申報財務機構可要求帳戶持有人或控權人填寫自我證明,提供其所屬税務居民身分及税務編號,以識辨該帳戶持有人或控權人的税務居民身分。

為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可被視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税務居民:

個人

  1. 通常居住於香港的個人;或
  2. 在某課税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兩個連續的課税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課税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300天的個人。

實體

  1. (如實體屬公司)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或在香港境外成立為法團並通常在香港境內受管理或控制的公司;或
  2. (如實體不屬公司)根據香港的法律組成的實體,或在香港境外組成並通常在香港境內受管理或控制的實體。

為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以下識辨編號等同於香港税務居民的税務編號:

個人

香港税務居民的香港身份證號碼。 個人的税務編號等同於香港身份證號碼的所有字母和數字,括號內的字母或數字也須包含在內(但不包括括號符號)。

請注意,個別人士報税表和相關的評税通知書上所載的「税務編號」並非香港税務居民作為自動交換資料用途的的税務編號。該「税務編號」只供用作登入「税務易」帳戶和使用税務局提供的電子服務之用。

實體

香港税務居民的商業登記號碼。 實體的税務編號等同於商業登記證書號碼最前面的8個數字。

只要符合各自税務管轄區就其税務居民身分原則,無論個人或實體均可同時為多於一個税務管轄區的税務居民。在這樣情況下,任何人士在填寫自我證明時,須列明所有其所屬税務管轄區及對應的税務編號(如適用)。

如想獲得更多有關不同税務管轄區對其税務居民的定義及税務編號的資料,請參閱刊登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所建立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內的資訊(只有英文版):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