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屆滿
《2016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將於 2017年 4 月 1 日屆滿。業務經營者須就於該日或之後1生效的商業或分行登記證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或訂明的分行登記費(視屬何情況而定)和徵費。就每張登記證須繳付的金額,請參閱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本署預期新商業登記的申請在 2017 年 3 月會大幅上升。為確保你能順利取得商業登記證,請注意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
在「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公司只須就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向公司註冊處提交一項申請。任何申請公司註冊的人會被視作同時申請商業登記,而毋須再向商業登記署申請業務登記。
有關「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的詳情,請瀏覽公司註冊處的網頁。
其他業務(獨資、合夥等)
你須在開始經營起計 1 個月內,為你在香港經營的業務或分行申辦商業登記。如你須於 2017 年 3 月辦理商業登記,請盡量以電子方式或郵遞作出申請。如你須親身提交申請,請選擇於早上八時四十五分至十時三十分非繁忙時間親臨商業登記署辦理。
如你在 2017 年 3 月開始經營業務/分行業務,並在開業後 1 個月時限內 [ 即於 2017 年 4 月內 ] 提交商業登記申請,你仍可按《2016 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豁免繳付首年商業登記費或分行登記費,而只須繳付徵費。
商業登記署不會接納任何就不曾存在或未曾經營的業務或分行而作出的申請。任何人士在其商業登記申請提交虛假資料,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港幣 5,000 元及監禁 1 年。
1 於「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公司註冊處會以提出相關的成立法團遞呈日期釐定商業登記費的應繳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