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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業務識別碼

「唯一業務識別碼」的概念在全球許多其他經濟體已被採用,讓政府及企業可在各種交易及規管互動中以獨有的方式識別法律實體。「唯一業務識別碼」能減少在識別同一實體時因使用不同識別碼而可能引致的錯誤,有助部門和部門或企業間相互溝通和數據交換。

為了在香港實施「唯一業務識別碼」,政府決定採用由税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所編配的商業登記號碼作為公司/實體的「唯一業務識別碼」。

公司註冊處分兩個階段在公司註冊處處長規管下的實體實施「唯一業務識別碼」。第一階段已於 2021 年 11 月 1 日在有限合夥基金實施。第二階段於 2023 年 12 月 27 日實施,涵蓋下列公司及實體:

(a) 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成立或註冊的公司;
(b)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第 IVA 部成立或註冊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c) 根據《有限責任合夥條例 》(第 37 章)註冊的有限責任合夥;
(d) 根據《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第 306 章)成立的註冊受託人法團;及
(e) 根據公司註冊處處長負責執行的其他條例成立或登記的其他實體。

在 2023 年 12 月 27 日之前根據公司註冊處處長所負責執行的條例成立/登記,而没有商業登記號碼的公司/實體(例如在《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下獲豁免商業登記的公司),公司註冊處已編配一個以英文字母為前綴的「虛設商業登記號碼」給此類公司/實體。

請留意,具有字母前綴的「虛設商業登記號碼」的公司或實體在税務局所備存的商業登記冊中沒有其業務紀錄。所以,請不要以此號碼用作申請商業登記文件或有效商業/分行登記證副本。

如按《商業登記條例》的規定,此類公司/實體須在該條例下登記的話,則有關公司/實體必須申請商業登記。

更多有關須辦理商業登記的「業務」及申請商業登記的詳情

請參閱公司註冊處網頁更多有關「唯一業務識別碼」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