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稅務局局長對興智投資有限公司一案頒下裁決後,本局曾同意採取一項臨時性的行政措施,接納以公平價值原則計算應評稅利潤所提交的2013/14、2014/15和2015/16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
本局將再延續該項臨時性的行政措施,同意接受納稅人在擬備2016/17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時,以公平價值原則計算應評稅利潤。
假若納稅人其後轉而採用變現原則,本局同樣地會接受重新計算2016/17課稅年度已按公平價值為基礎所計算的應評稅利潤。但是,納稅人必須根據稅務條例第60或70A條所訂明的法定時限內提出重新計算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