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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本頁的內容是根據《2024年税務(修訂)(還原租賃處所的税項扣除及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免税額)條例草案》編寫,該條例草案須經立法會審議。閱讀本頁的人士請留意該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的最新發展。

  • 業主A以2.5億元建造一棟工業建築物,並在1970年4月1日開始使用該建築物。假設業主A並無申索初期免税額。
  • 業主A在2017年4月1日以3億元把該建築物出售予業主B。
  • 業主B在2030年4月1日以4億元把該建築物出售予業主C。
  • 業主A、業主B和業主C均以3月31日作為結算日。業主B和業主C購買該建築物,自購買年度起作商業用途。

 

業主A 百萬元
1/4/1970 建造開支 250
1970/71 - 1994/95 每年免税額(2.5億元×1/25×25) (250)
1/4/2017 緊接售出之前的開支剩餘額 0
售賣得益 (300)
向業主A作出的結餘課税
(以已給予的免税額總額為限)
250

 

業主B
1/4/2017 緊接售出之前的開支剩餘額 0
向業主A作出的結餘課税 250
緊接售出之後的開支剩餘額 250
2017/18 - 2023/24 每年免税額 01
2024/25 - 2029/30 每年免税額(2.5億元×4%×6) (60)
1/4/2030 緊接售出之前的開支剩餘額 190
售賣得益 (400)
向業主B作出的結餘課税
(以已給予的免税額總額為限)
60

 

業主C
1/4/2030 緊接售出之前的開支剩餘額 190
向業主B作出的結餘課税 60
緊接售出之後的開支剩餘額 250
2030/31 每年免税額(2.5億元×4%) (10)
240

 


1 由於首次使用的年度後的25年期限已過,業主B並不獲給予每年免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