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盧森堡在 2007 年 11 月 2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盧森堡大公國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為使《該協定》生效,根據《稅務條例》第 49 條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 2008 年 1 月 22 日藉 2008 年第 18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香港在 2008 年 5 月 2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盧森堡發出了通知,盧森堡在 2009 年 1 月 20 日以書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該協定》於 2009 年 1 月 20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第 2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08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香港與科威特於 2008 年 12 月 11 日在香港就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展開第三輪會談。會談在友好、合作以及互諒氣氛下圓滿結束。雙方就所有協議內容均取得共識,並就達成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初稿草簽。雙方將盡快安排正式簽署和落實協議。
內地和香港在 2008 年 1 月 30 日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第二議定書》)。
根據《第二議定書》第六條的規定,議定書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為使《第二議定書》生效,根據《稅務條例》第 49 條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 2008 年 4 月 15日藉 2008年第 89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香港在 2008 年 5 月 26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內地發出了通知,內地在 2008 年 6 月 11 日以書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第二議定書》於 2008 年 6 月 11 日起正式生效。
香港與越南於 2008 年 5 月 26 及 27 日在香港就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展開第三輪會談。會議在充滿友好、合作及建設性的互諒氣氛下完成。除越方須就一項技術性問題向其有關當局獲取確認外,雙方就所有協議內容均取得共識,並於會後草簽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初稿。雙方將盡快安排正式簽署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