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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亞美尼亞、巴林、孟加拉國、克羅地亞及土耳其有關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命令刊憲(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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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土耳其簽訂税務協定(附圖)(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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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亞美尼亞簽訂稅務協定(附圖)(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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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巴林簽訂稅務協定(附圖)(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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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克羅地亞簽訂稅務協定(附圖)(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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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孟加拉國簽訂稅務協定(附圖)(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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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税項消除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税及規避繳税的協定》於2023年6月23日生效(2023年6月23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在2022年11月與毛里求斯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税項消除雙重課税和防止逃税及規避繳税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雙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税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23年4月25日藉2023年第68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23年5月3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通過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23年5月31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23年6月23日起實施。毛里求斯已在2023年5月18日向香港發出的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香港於2023年6月23日就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向毛里求斯發出書面通知。因此,《該協定》於2023年6月23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就始於2024年4月1日或之後的任何課税年度的香港税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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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毛里求斯的稅務協定生效(202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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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毛里求斯有關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命令刊憲(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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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毛里求斯簽訂稅務協定(附圖)(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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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展開立法工作使《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多邊公約》在港生效(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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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格魯吉亞關於對收入及資本稅項消除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的協定》已於2021年7月1日生效(2021年7月2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格魯吉亞在2020年10月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格魯吉亞關於對收入及資本稅項消除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在藉官方渠道收到較後一份有關已完成使《該協定》生效的內部程序的書面通知的日期起計的下一個月的首天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20年10月20日藉2020年第211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20年10月28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通過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20年11月25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20年12月18日起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20年12月18日就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向格魯吉亞發出了通知,並在2021年6月3日收到格魯吉亞於2021年5月31日發出的書面通知,確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因此《該協定》於2021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22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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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格魯吉亞的稅務協定生效(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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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塞爾維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及資本稅項消除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的協定》已於2020年12月30日生效(2020年12月31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塞爾維亞在2020年8月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塞爾維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及資本稅項消除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雙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20年10月20日藉2020年第210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20年10月28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通過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20年11月25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20年12月18日起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20年12月18日就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向塞爾維亞發出了書面通知,塞爾維亞於2020年12月30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因此,《該協定》於2020年12月30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21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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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塞爾維亞的稅務協定生效(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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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塞爾維亞及格魯吉亞有關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命令刊憲(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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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格魯吉亞簽訂稅務協定(附圖)(202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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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塞爾維亞簽訂稅務協定(附圖)(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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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安排》已於2020年8月18日生效(2020年8月24日)

 

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在2019年11月簽訂《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安排》(《該安排》)。

根據《該安排》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安排》應在雙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安排》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20年5月12日藉2020年第84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20年5月27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通過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20年6月24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20年7月17日起實施。香港特區於2020年7月17日就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向澳門特區發出了書面通知,澳門特區於2020年8月18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因此,《該安排》於2020年8月18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安排》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安排》的條文在香港對2021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取得的收入所徵收的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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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澳門的稅務安排生效(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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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與澳門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安排的命令刊憲(2020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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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柬埔寨王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已於2019年12月27日生效(2019年12月30日)

 

香港和柬埔寨在2019年6月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柬埔寨王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雙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收到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9年9月17日藉2019年第117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9年10月16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通過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9年11月13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9年12月6日起實施。香港於2019年12月6日就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向柬埔寨發出了書面通知,並在2019年12月27日收到柬埔寨於2019年12月26日發出的書面通知,確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因此《該協定》於2019年12月27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20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期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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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消除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的協定》已於2019年12月18日生效(2019年12月30日)

 

香港和愛沙尼亞在2019年9月25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消除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9年10月8日藉2019年第126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9年10月16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9年11月13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9年12月6日起實施。香港在2019年12月6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愛沙尼亞發出了通知。愛沙尼亞已於2019年12月18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因此《該協定》於2019年12月18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20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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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柬埔寨及愛沙尼亞的稅務協定生效(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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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五議定書已於2019年12月6日生效(2019年12月13日)

 

內地和香港於2019年7月19日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五議定書(《第五議定書》)。

根據《第五議定書》第七條的規定,《第五議定書》應在雙方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為使《第五議定書》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9年9月17日藉2019年第118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9年10月16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通過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9年11月13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9年12月6日起實施。香港於2019年12月6日就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向內地發出了通知,內地亦於同日以書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第五議定書》於2019年12月6日起正式生效。按《第五議定書》第七條的規定,《第五議定書》的條文在香港適用於2020年4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課稅年度中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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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就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簽訂的第五議定書生效(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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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澳門簽訂稅務安排(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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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與愛沙尼亞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命令刊憲(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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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與柬埔寨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及香港與內地避免雙重徵稅安排議定書的命令刊憲(2019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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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塔林簽訂與愛沙尼亞稅務協定(附圖)(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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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特區就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簽訂第五議定書(附圖)(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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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柬埔寨簽訂稅務協定(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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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芬蘭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消除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的協定》已於2018年12月30日生效(2019年1月2日)

 

香港和芬蘭在2018年5月24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芬蘭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消除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收到較後一份通知後第三十天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8年9月4日藉2018年第156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8年10月10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審議期限於2018年11月28日屆滿後,立法會並沒有通過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該命令自2018年11月30日起實施。芬蘭已於2018年11月2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8年11月30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芬蘭發出了通知,芬蘭亦已於同日確認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該協定》於2018年12月30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9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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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芬蘭稅務協定生效(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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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印度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已於2018年11月30日生效(2018年12月5日)

 

香港和印度在2018年3月19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印度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8年9月4日藉2018年第155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8年10月10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審議期限於2018年11月28日屆滿後,立法會並沒有通過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該命令自2018年11月30日起實施。印度已於2018年5月11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8年11月30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印度發出了通知。因此《該協定》於2018年11月30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9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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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印度稅務協定生效(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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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特區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安排生效(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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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沙特阿拉伯王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已於2018年9月1日生效(2018年9月6日)

 

香港和沙特阿拉伯在2017年8月24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沙特阿拉伯王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收到較後一份通知的月份之後的次月首日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8年5月8日藉2018年第89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8年5月23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8年6月20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8年7月13日起實施。沙特阿拉伯已於2018年4月17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8年7月13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沙特阿拉伯發出了通知,沙特阿拉伯亦已於同日確認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該協定》於2018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9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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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沙特阿拉伯稅務協定生效(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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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2010年12月1日在奧克蘭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及其議定書的第二議定書》已於2018年8月9日生效(2018年8月10日)

 

香港和新西蘭在2017年6月簽訂《修訂2010年12月1日在奧克蘭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西蘭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及其議定書的第二議定書》(《第二議定書》)。

根據《第二議定書》第二段的規定,《第二議定書》應在締約雙方完成各自所需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較後一份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為使《第二議定書》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7年10月3日藉2017年第154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7年10月11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7年11月8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7年12月22日起實施。香港已於2017年12月22日就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向新西蘭發出了通知,新西蘭在2018年8月9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第二議定書》於2018年8月9日生效並即時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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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芬蘭簽訂稅務協定(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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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印度簽訂稅務協定(附圖)(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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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及資本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已於2017年11月30日生效(2017年12月5日)

 

香港和白俄羅斯在2017年1月16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及資本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收到最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7年6月27日藉2017年第136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7年7月5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7年10月18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7年11月24日起實施。白俄羅斯已於2017年5月12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7年11月24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白俄羅斯發出了通知,白俄羅斯亦已於2017年11月30日確認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該協定》於2017年11月30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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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已於2017年11月24日生效(2017年11月28日)

 

香港和巴基斯坦在2017年2月17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7年6月27日藉2017年第137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7年7月5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7年10月18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7年11月24日起實施。巴基斯坦已於2017年11月13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7年11月24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巴基斯坦發出了通知。因此《該協定》於2017年11月24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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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已於2017年11月24日生效(2017年11月28日)

 

香港和拉脫維亞在2016年4月13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較後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7年6月27日藉2017年第135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7年7月5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7年10月18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7年11月24日起實施。拉脫維亞已於2016年10月27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7年11月24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拉脫維亞發出了通知。因此《該協定》於2017年11月24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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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拉脫維亞及巴基斯坦稅務協定生效(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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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瑞士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簽署協定(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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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沙特阿拉伯簽訂稅務協定(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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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新西蘭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簽署協定(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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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拉脫維亞、白俄羅斯及巴基斯坦有關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命令刊憲(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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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印尼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簽署協定(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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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愛爾蘭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簽署協定(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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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安排(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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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香港與其貿易夥伴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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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葡萄牙和南非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簽署協定(201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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