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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美國簽訂稅務資料協定(2014年3月25日)

 

香港於三月二十五日與美國就交換稅項資料簽署協定(只有英文版)。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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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越南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第二議定書(2014年1月13日)

 

香港於一月十三日與越南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第二議定書 。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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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卡塔爾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已於2013年12月5日生效(2013年12月31日)

 

香港和卡塔爾國在2013年5月13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卡塔爾國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後一份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3年9月24日藉2013年第150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3年10月9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3年11月6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3年11月29日起實施。卡塔爾已於2013年10月11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3年12月5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卡塔爾發出了通知。因此《該協定》於2013年12月5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第2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4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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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已於2013年10月29日生效(2013年10月30日)

 

香港和加拿大在2012年11月11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後一份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3年4月23日藉2013年第67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3年5月8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3年6月5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3年6月28日起實施。香港在2013年7月3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加拿大發出了通知,並收到加拿大於2013年10月29日發出的書面通知,確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因此《該協定》於2013年10月29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第2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4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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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奧地利共和國政府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的議定書的第二議定書》已於2013年7月3日生效(2013年10月17日)

 

香港和奧地利在2012年6月25日簽訂《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奧地利共和國政府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的議定書的第二議定書》(《第二議定書》)。

根據《第二議定書》第二條的規定,《第二議定書》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後一份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為使《第二議定書》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3年4月23日藉2013年第66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3年5月8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3年6月5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3年6月28日起實施。奧地利已於2013年2月26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3年7月3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奧地利發出了通知。因此《第二議定書》於2013年7月3日生效並即時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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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有關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命令刊憲(2013年10月4日)

 

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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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關於收入稅項的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已於2013年7月24日生效(2013年7月25日)

 

香港和科威特在2010年5月13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關於收入稅項的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後一份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2年4月17日藉2012年第96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2年5月23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2年6月20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2年7月13日起實施。香港和科威特已互相交換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較後一份通知的發出日期為2013年7月24日,因此《該協定》於2013年7月24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第2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4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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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澤西島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已於2013年7月3日生效(2013年7月8日)

 

香港和澤西島在2012年2月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澤西島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後一份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3年4月23日藉2013年第68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3年5月8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3年6月5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3年6月28日起實施。澤西島已於2012年5月31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3年7月3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澤西島發出了通知。因此《該協定》於2013年7月3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七條第2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4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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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卡塔爾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定(2013年5月14日)

 

香港於五月十三日與卡塔爾就收入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止逃稅簽署協定 。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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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馬來西亞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已於2012年12月28日生效(2013年5月6日)

 

香港和馬來西亞在2012年4月25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馬來西亞政府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後一份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於2012年10月9日藉2012年第159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2年10月24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並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於2012年11月21日屆滿後,該命令自2012年12月14日起實施。香港在2012年12月18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馬來西亞發出了通知。馬來西亞於2012年12月28日發出書面通知確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並於2013年4月30日正式確認收妥香港的書面通知。因此《該協定》於2012年12月28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第2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3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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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有關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命令刊憲(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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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根西島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定(2013年4月23日)

 

香港於四月二十二日與根西島就收入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止逃稅簽署協定(只有英文版)。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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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刊憲(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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