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別報告
國別報告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對應侵蝕税基及轉移利潤(BEPS)方案的第13項行動而制訂的最低標準。
按照該標準,符合下述情況的跨國企業集團須就相關的會計期提交國別報告:
- 該集團在對上一個會計期的綜合集團收入的總款額不少於7.5億歐羅(或68億港元);及
- 該集團在兩個或以上的管轄區設有成員實體或經營業務。
國別報告要求跨國企業集團申報在其業務遍及的税務管轄區的總體税務資料,該等資料關乎該集團的全球收入分配、繳税金額以及在各税務管轄區的經濟活動指標。國別報告亦要求跨國企業集團申報在各税務管轄區的成員實體名單,資料包括各成員實體註冊成立的管轄區(如該管轄區有別於成員實體的税務居留地管轄區)及該實體所從事的主要業務活動。
各税務機關會根據相關的交換安排自動交換國別報告。
《2017年税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供實施國別報告的具體法律框架。該條例草案於2017年12月29日刋憲,並於2018年7月4日獲立法會通過。《2018年税務(修訂)(第6號)條例》於2018年7月13日生效,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實施國別報告訂定法律框架。
提交國別申報表(當中包括一份國別報告)的規定,只適用於周年綜合集團收入達到指明門檻款額(即68億港元)的跨國企業集團(須申報集團)。
就須申報集團而言,提交國別申報表的主要責任須由屬香港税務居民的最終母實體(香港最終母實體)承擔,而並非其他屬香港税務居民的成員實體(香港實體)。香港最終母實體須就每段始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後的會計期提交國別申報表。另外,香港最終母實體亦可就開始日期介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會計期,自願提交國別申報表。
凡須申報集團的最終母實體並非香港税務居民,如符合任何以下條件,該集團的一個香港實體須履行提交國別申報表的次級責任:
- 該最終母實體無須在其所屬的税務居留地管轄區提交國別報告;
- 最終母實體所屬的管轄區與香港之間,訂有可容許自動交換資料的現行國際協議,但在提交國別申報表的限期前,該管轄區與香港之間,並無有效的交換國別報告的安排;
- 因系統失誤導致該管轄區未能交換國別報告,而税務局局長已將該事宜知會有關的香港實體。
即使符合上述其中一項條件,如有以下情況,有關的香港實體亦無須提交國別申報表:
- 有關須申報集團的另一間香港實體,已就有關會計期,提交國別申報表;或
- 有關須申報集團已授權某成員實體作為代母實體,代表該集團提交國別報告,而國別報告已由代母實體在香港或在與香港設有交換安排的管轄區提交。
各香港實體均須在相關的會計期結束後的3個月內,向本局提交通知,載列可確定提交國別申報表責任的資料。如須申報集團有多於一個香港實體,該香港實體如非負責提交國別申報表,及已有另一個香港實體提交該通知,該香港實體便無須提交通知。在實際執行上,評税主任會向已提交通知的實體,或被認為有責任提交國別申報表的任何其他實體,發出要求提交國別申報表的通知書。
提交國別申報表的期限是相關會計期完結後的12個月內,或評税主任在通知書上指明的日期(以較早者為準)。
申報實體可聘用服務提供者,代為提交國別申報表或相關的通知。申報實體未有遵從有關的規定,例如未有提交國別申報表、在國別申報表內填報誤導性、虛假或不準確的資料可招致罰則。部分罰則的條文亦適用於服務提供者。
本局現已開發國別報告網站,以便香港實體處理下列有關國別報告的事宜:
- 呈交國別報告通知;
- 呈交更改地址通知;
- 提交國別申報表;及
- 收取或發出有關國別報告的訊息。
請按這裡登入國別報告網站。
香港實體在使用國別報告網站的服務前,需於網站登記國別報告帳戶。獲授權為該實體登記國別報告帳戶的人士必須持有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以供核實其身分。有關申請該電子證書的詳情,請瀏覽香港郵政核證機關網頁。
如果香港實體打算讓服務提供者或負責管理並非法團的香港實體的人士(並非法團實體管理者)代為登記及/或操作其國別報告帳戶,須先向本局提交登記/操作國別報告帳戶授權書(IR1465表格)。請注意,服務提供者或並非法團實體管理者所授權的人士必須持有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以供核實其身分。
如服務提供者或並非法團實體管理者代表多於一個香港實體登記/操作國別報告帳戶和提交國別申報表,可向本局提交登記/操作國別報告帳戶的代辦人參考號碼申請表(IR1466表格),要求發出一個代辦人參考號碼,藉以單一登入方式,檢索所有其代表的香港實體的國別報告帳戶。
國別報告(屬國別申報表的一部分)必須以可延伸標記語言(XML)文件形式制作,理由是XML文件可被驗證,而且可用作已實施國別報告規定的不同管轄區之間的共通媒介,供交換國別報告之用。為此,本局已參照經合組織所發出的國別報告XML資料架構,制定一份XML資料架構。該份資料架構已具體說明向本局提交國別報告所須採用的資料結構和格式。
於2019年6月,經合組織發出了國別報告資料架構(2.0版本)。由2021年2月1日起,數據檔案必須以國別申報表資料架構(2.0版本)制備。直至2021年1月31日,數據檔案仍須以國別申報表資料架構(1.0版本)制備。請按以下連結,下載適當版本的資料架構及相關的用戶指南:
提交國別申報表日期 | 國別申報表資料架構 | 用戶指南 |
2021年1月31日或之前 | 1.0版本 | 1.0版本 (只有英文版) |
由2021年2月1日起 | 2.0版本 | 2.0版本 (只有英文版) |
有些管轄區選擇以2016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作為首個實施國別報告規定的會計期。這些管轄區可要求屬其税務居民而符合以下情況的成員實體向其提交國別報告(本地交表) — 該成員實體是某個須申報集團的其中一員,而該集團的最終母實體是另一管轄區的税務居民,但這另一管轄區沒有就相同的會計期實施提交國別報告的規定。由於香港是以始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後的會計期作為實施國別報告規定的會計期,若某個須申報集團的最終母實體屬香港税務居民(香港須申報集團),其屬下設於其他管轄區的成員實體可能須就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開始的會計期(提早申報期)遵從本地交表的規定。為減輕香港須申報集團其成員實體面對肩負本地交表的責任,香港最終母實體可向本局就提早申報期自願提交國別申報表,當中的國別報告因而可交換到有關的管轄區。凡上文所述的關乎國別報告的規定,都適用於自願提交國別申報表的安排,但下述情況除外:
- 有意就提早申報期自願提交國別申報表的香港最終母實體無須提交通知;
- 香港最終母實體或其服務提供者/並非法團實體管理者可在登記國別報告帳戶後,使用國別報告網站要求並填寫國別申報表;
- 如提早申報期始於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提交國別申報表的限期為2018年3月31日;
- 如提早申報期始於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提交國別申報表的限期為有關會計期結束後的12個月。
根據《税務條例》第58E(2)條,香港最終母實體可在提交期限前,就始於2016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而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的會計期,自願提交國別申報表,相關提交期限為會計期結束後的12個月屆滿之日。自2019年4月1日起,本局不接受就2018年3月31日或之前結束的會計期自願提交的國別申報表。根據雙邊交換安排,就會計期始於2016年的國別報告,香港須於會計期結束後18個月內與締約夥伴交換;而就會計期始於2017年的國別報告,則須於會計期結束後15個月內交換。
屬香港須申報集團者請注意,集團能否因向本局自願提交國別申報表而免除在某税務管轄區的本地交表責任,須視乎該税務管轄區的提交國別報告的規定。
香港會以《多邊税收徵管互助公約》(《多邊公約》)作為與其他税務管轄區交換國別報告的主要平台。為此,政府於2018年2月2日制定《2018年税務(修訂)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命令,在香港實施《多邊公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8年7月10日作出《税務(税收徵管互助公約)令》。自2018年9月1日起,《多邊公約》在香港具有效力。
由於《多邊公約》並不適用於始於2016年1月1日和2018年12月31日之間的會計期,香港需要與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的締約税務管轄區就有關會計期訂立交換國別報告的過渡性安排。至今,香港已與下列税務管轄區訂立此等過渡性安排:
税務管轄區 | 首次交換國別報告的年份 |
---|---|
奧地利 | 2017 |
加拿大 | 2017 |
法國 | 2016 |
根西島 | 2017 |
印尼 | 2017 |
愛爾蘭 | 2016 |
意大利 | 2018 |
日本 | 2017 |
澤西島 | 2017 |
韓國 | 2017 |
拉脫維亞 | 2018 |
馬耳他 | 2017 |
墨西哥 | 2017 |
荷蘭 | 2017 |
新西蘭 | 2017 |
葡萄牙 | 2017 |
俄羅斯 | 2017 |
南非 | 2016 |
英國 | 2016 |
此外,中國內地與香港同意根據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安排下達成的雙邊安排進行自動交換國別報告。該安排適用於始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後的會計期。
你可在經合組織的網站內查閱更多有關香港與其他管轄區之間交換國別報告的資料:
https://www.oecd.org/tax/beps/country-by-country-exchange-relationships.htm
BEPS第13項行動的《最終報告》列明國別報告所載的資料,只可用於以下三方面(准許用途):
- 以宏觀方式作出轉讓定價的風險評估;
- 評估其他與侵蝕税基及轉移利潤活動相關的風險;及
- 在適當情況下進行經濟和統計分析。
本局承諾會按照BEPS第13項行動的《最終報告》所列的准許用途使用國別報告所載的資料。本局不會單憑國別報告的資料而對納税人的入息進行《税務條例》所規定的評税或重新評税。
本局不會以國別報告的資料取代就個別交易和定價所作的詳細轉讓定價分析(即根據全面功能分析和全面可比擬性分析所作的轉讓定價分析)。國別報告的資料本身並不構成某項轉讓定價是否恰當的確實證據,本局亦不會使用國別報告的資料來提出以全球公式分攤入息為依據的轉讓定價建議。任何不當使用國別報告資料的違規情況,都會按相關交換安排的規定予以披露;而在相關主管當局的協商程序中,將對任何基於國別報告資料所作的不當税務調整作出讓步。
不過,本局可能會在籌劃税務審核或調查時,使用國別報告的資料,又或會在進行税務審核期間,以國別報告的資料為依據,就跨國企業集團的轉讓定價安排或其他税務事宜作進一步查問;而此等查問無須局限於特別關乎本局從國別報告資料中識別的潛在風險。例如,本局或會以國別報告的資料(如成員實體的詳情)為依據,查問從其他資料來源識別的税務事宜,或查問在税務審核或調查期間產生的税務問題。
「評估其他與侵蝕税基及轉移利潤活動相關的風險」是指以宏觀方式評估可能導致某税務管轄區的税基受到侵蝕的税務風險。在實際情況中,儘管國別報告的資料可用於識別反映潛在税務風險的指標,但作出進一步查問後,往往能令主管當局明瞭該等風險是由哪些轉讓定價安排所引致。因此,本局只會使用國別報告的資料進行風險評估和在税務審核或調查期間提出查問。本局不會把國別報告的資料作為證實某跨國企業集團正以某些方式侵蝕税基及轉移利潤的決定性證據。
税務條例
經合組織的資料
- 《轉讓定價文件及國別報告-第13項行動:2015年最終報告》(只有英文版)
- 《國別報告:有效實施手冊》(只有英文版)
- 《國別報告:有效税務風險評估手冊》(只有英文版)
- 《實施國別報告規定的指引》(只有英文版)
- 《適當使用國別報告所載資料的指引》(只有英文版)
如有任何關於國別報告的查詢,請電郵到下列電郵地址:
- 一般查詢:cbc_reporting@ird.gov.hk
- 有關XML資料架構及用戶指引的查詢:aeoi_it@ir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