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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別報告 – 通知期限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58H條,須申報集團的香港實體須就某會計期提交國別報告通知。該通知須以電子形式透過指定平台(即國別報告網站)於會計期結束後的3個月内(下稱「通知期限」)提交。有關規定適用於2018年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

如該香港實體須提交國別報告通知的首個會計期(下稱「首個會計期」)始於2018年1月1日,有關通知期限將為2019年3月31日。然而,本局明白香港實體及其聘用的服務提供者可能需要更多時間熟習透過國別報告網站提交國別報告通知的規定及程序。因此,就始於2018年1月1日的首個會計期而言,如該通知是於有關通知期限後的45日屆滿當日(即2019年5月15日)或之前透過國別報告網站收到,本局將接納該香港實體及其服務提供者已符合第58H條的時限規定。

請注意,上述處理方法只適用於始於2018年1月1日的首個會計期。如首個會計期始於2018年1月1日之後,其國別報告通知必須於通知期限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