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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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的協定 |
互換照會 |
簽訂協定日期 |
09.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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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014 |
税務條例第 49 條雙重課税令日期 |
12.0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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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2015 |
生效日期 |
14.0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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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2015 |
自右列日期或年度起具有效力 |
2012/2013
課税年度 |
2016/17 |
税務條例 附屬法例 |
(i) 請按這裡瀏覽日本於 2012 年 3 月 31 日致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協定第十一條的函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於 2012 年 3 月 31 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本)。
(ii) 根據有關協定第二條第4款,就日本而言,該協定亦適用於重建專項所得税(the special income tax for reconstruction)、重建專項法人税(the special corporation tax for reconstruction)及地方法人税(the local corporation tax)。
註 2:
日本於2014年12月10日致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擴闊協定的資料交換安排下所涵蓋的税項種類範圍的函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14年12月10日的回函(只有英文版本) 載於第112BS章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