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條例第 23B(4A)條為本條的施行,凡任何根據第(2)款被當作在香港以船舶擁有人身分經營業務的人是在香港以外某地區居住的,則如局長信納根據該地區的法律,一名第(1)款適用的人在該地區以船舶擁有人身分經營業務所賺取或應累算的任何利潤獲豁免繳税,而有關税項的性質與根據本部所課税項的性質大致相同,該人須被視為具有對等待遇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已與下列國家確立互惠課税寬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