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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外地收入豁免徵税機制下的經濟實質要求的事先裁定

《税務條例》(第112章)有關外地收入豁免徵税機制的條文初時是由《2022年税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徵税)條例》引入的,其後經《2023年税務(修訂)(外地處置收益徵税)條例》修訂。在外地收入豁免徵税機制下,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跨國企業實體」)賺取的指明外地收入(即利息、股息、處置收益及知識產權收入),如在香港收取,會被視作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須被徵收利得税。不過,自下列日期起累算的若干類別指明外地收入(即利息、股息及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倘若收取收入的實體符合《税務條例》第15K條所訂明的經濟實質要求,該等收入可繼續獲豁免利得税:

(a) 2023年1月1日 ─ 屬利息、股息或股權權益處置收益的指明外地收入;
(b) 2024年1月1日 ─ 屬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的指明外地收入(股權權益處置收益除外)。

為確保税務明確性及減輕納税人的合規負擔,跨國企業實體可就其是否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向税務局局長申請事先裁定。

已就外地利息、股息及/或股權權益處置收益的經濟實質要求取得有利的事先裁定的跨國企業實體,可以簡化程序,要求擴大已取得的事先裁定的涵蓋範圍,以包括在2024年1月1日或以後累算歸於有關跨國企業實體的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股權權益處置收益除外)。本局會向取得有利的事先裁定的跨國企業實體發出書面信函,以告知簡化程序的詳情。如適用,有關實體可依照信函中敘明的程序,以申請擴大事先裁定的涵蓋範圍。

就經濟實質要求申請事先裁定的資料及程序如下:

 


誰可申請

如你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便可就是否符合經濟實質要求申請事先裁定:

  • 你是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跨國企業實體;及
  • 屬利息、股息或股權權益處置收益的指明外地收入於2023年1月1日或之後累算歸於你,或屬非知識產權處置收益(股權權益處置收益除外)的指明外地收入於2024年1月1日或之後累算歸於你。

申請形式如下:

  • 由跨國企業實體(「申請人」)以個別申請的形式為自身作出申請;或
  • 由跨國企業實體(即申請人)以組別申請的形式為自身及所屬跨國企業集團位於香港的其他跨國企業實體(「其他跨國企業實體」)作出申請,惟須符合作出組別申請的所有條件。

作出組別申請的條件如下:

  • 申請人及其他跨國企業實體根據同一份服務協議書(「該服務協議書」),外判指明經濟活動予同一外判實體;
  • 申請人或其代表已經取得其他跨國企業實體的書面同意(「同意書」),代表其作出組別申請;
  • 在作出申請時需一併提交該服務協議書副本;及
  • 在接獲要求時將同意書提交予局長。

 


何時申請

申請人可隨時提交申請。申請最多可涵蓋由2022/23 課税年度或其後年度起計的5個課税年度。

 


如何申請

申請人須填妥以下表格─

  • 事先裁定申請表 (IR1297)
  • 資料表格 – 外地收入豁免徵税機制的經濟實質要求 (此表格已嵌入IR1297)
  • 資料表格附表 (組別申請) (如適用)

僅就經濟實質要求申請事先裁定的填寫表格及提交申請小貼士─

  • 有關IR1297,
    • 即使你擬提出上文所述的組別申請或與其他跨國企業實體一併遞交申請,就第A段「是否聯名申請?」的問題,在「」的方格加上「✓」號;
    • 就第C段,在6號方格(外地收入豁免徵税機制的經濟實質要求)加上「✓」號;及
    • 無需提交草擬裁定
  • 有關資料表格,所需附加資料包括:
    • 有關指明經濟活動是否在香港進行;
    • 有關指明經濟活動是否外判予在香港的其他實體;
    • 如有關指明經濟活動屬外判活動,請說明該等外判活動是否在香港進行,並由相關跨國企業實體監管;
    • 在香港進行有關指明經濟活動及具所需資格的員工人數;
    • 在香港進行有關指明經濟活動的員工的資格;及
    • 在香港進行有關指明經濟活動所招致的營運開支的款額。
  • 有關資料表格附表 (組別申請),
    • 如申請涵蓋不多於50個跨國企業實體(包括申請人) ─ 請在資料表格第4.3項的第一個方格加上「✓」號,資料表格附表(組別申請)會自動展開以供填寫;
    • 如申請涵蓋多於50個跨國企業實體(包括申請人) ─ 請在資料表格第4.3項的第二個方格加上「✓」號,按下載及填寫格式為Microsoft Excel的資料表格附表(組別申請)。填妥後,請儲存檔案及列印附表以供連同已填妥的IR1297一併提交。在接獲要求時將該Microsoft Excel電子檔提交予局長。

申請所需文件:

所需文件 個別申請 組別申請
申請表格(IR1297)及資料表格 – 外地收入豁免徵税機制的經濟實質要求
資料表格附表(組别申請) 不適用
有關外判活動的服務協議書副本
(只適用於外判個案)

跨國企業集團可為同一集團內的所有申請人,一併遞交申請表格(及所需文件)。有關申請應連同附函提交,附函應包括下列資料:

  • 一併遞交的申請所涵蓋的每個申請人的名稱和税務局檔案號碼;及
  • 被指定為主要申請人的跨國企業實體的名稱,並提供代表所有申請人的主要聯絡人的聯絡資料。

請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需文件郵寄至以下地址:

香港九龍啟德協調道 5 號税務中心15樓
税務局副局長(技術事宜)

 


處理時間

處理申請一般需時一個月。如所提交的資料不足以讓局長作出裁定,本局將要求申請人提供更多資料。

 


更多資料

如欲了解事先裁定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1號 – 事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