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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定義及責任

根據稅務條例,〝遺囑執行人〞包括已故納稅人的遺產管理人、管理死者遺產的其他人或根據信託創立人最後遺囑所設立的信託而行事的受託人。

〝遺囑執行人〞須負責代已故納稅人處理有關稅務事宜,包括呈交報稅表,提供資料及從已故納稅人的遺產中繳付稅款。遺囑執行人亦應保留有關已故納稅人收人、支出及免稅額的證明文件。已故納稅人生前有應課稅收入,遺囑執行人須在該納稅人去世日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並提供死者個人資料、去世日期、死亡證副本、生前收入類別及如何與遺囑執行人的日間聯絡電話及地址。

〝遺囑執行人〞如收到已故納稅人的個別人士報稅表,他須在該報稅表申報已故納稅人的收入(註:遺囑執行人填報已故納稅人的報稅表時,不應把自己的收入或扣除項目資料申報在該報稅表內。遺囑執行人應以〝已故納稅人的遺囑執行人〞身分簽署該報稅表。)

〝遺囑執行人〞除了要為已故納稅人申報收入清繳稅款外,通常亦須向遺產稅署申請遺產稅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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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已故納稅人的薪酬入息

遺囑執行人須申報已故納稅人在有關課稅年度 4 月 1 日至去世日期的受僱工作收入,其中包括生前應得但未收取的收入,例如累積有薪假期及年終花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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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已故納稅人的業務利潤

  (1) 獨資業務

〝遺囑執行人〞須為已故納稅人申報其獨資業務由上次業務結算日期至已故納稅人去世當日的營業資料和應評稅利潤。

  (2) 合夥業務

如〝遺囑執行人〞不打算代已故納稅人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則不需在有關報稅表內呈報已故納稅人在合夥業務所佔利潤的資料。

如遺囑執行人代已故納稅人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話,則須在有關報稅表內填妥〝個人入息課稅〞部分,以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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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已故納稅人的物業收入
 

就已故納稅人的出租物業,遺囑執行人須申報有關物業在正式轉名前所收取的租金:
 
  (1) 出租全權擁有物業的收入

在未能確定遺產受益人之前,遺囑執行人須在已故納稅人名下申報 所有來自全權擁有物業的租金收入。就已故納稅人去世的課稅年度,〝遺囑執行人〞會收到兩張報稅表。他應依下列方法申報有關租金收入:

   
  第一張報稅表 *:填報由該課稅年度 4 月 1 日至去世當日的租金收入   
  第二張報稅表 #:填報由已故納稅人去世翌日至下一個課稅年度 3 月 3 1 日期間的租金收入
  * 第一張報稅表是指以已故納稅人生前的香港身分證號碼作為檔案號碼的報稅表。
  # 第二張報稅是指檔案號碼載有以“ZZ”為首並連同 7 位數字的報稅表。在物業業權正式轉讓前,稅務局曾以此檔案號碼向遺囑執行人發出報稅表。
   
  (2) 出租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物業

在已故納稅人業權轉給尚存業主後,稅務局會開立一新物業稅檔案給尚存業主,以處理所有關於尚存業主的物業稅事宜。

如〝遺囑執行人〞不打算代已故納稅人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則不需在有關個別人士報稅表內呈報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物業的資料。

如〝遺囑執行人〞代已故納稅人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話,〝遺囑執行人〞則須在有關報稅表內填妥〝個人入息課稅〞部分,以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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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個人入息課稅

〝遺囑執行人〞可申請將已故納稅人生前的收入撥入個人入息課稅計算。他只須在已故納稅人的報稅表第 6 部內,填妥〝個人入息課稅〞部分,以作出選擇。如已故納稅人生前為已婚人士,其配偶亦須在該報稅表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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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稅期限

本局對已故納稅人生前收入的徵稅期限,為已故納稅人去世日期起計的一年內,或在《遺產稅條例》所規定的任何誓章遞交日期起計的一年內,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任何由已故納稅人生前多繳的稅款都可獲退還。由於退稅是遺產的一部分,稅務局曾要求〝遺囑執行人〞簽署償還稅款保證書,並在取得遺產稅署同意後才會發出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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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執行人的法律責任

如〝遺囑執行人〞為已故納稅人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不實的資料而導致稅務局少收稅款,〝遺囑執行人〞須就稅務局對此作出的懲罰負上個人責任。如已故納稅人在生前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不實的資料,引致稅務局少收稅款,稅務局會向〝遺囑執行人〞徵收補加稅款作為罰款。不過,在這個情況下所徵收的罰款,只會以追討債項形式從已故納稅人的遺產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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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資料及小冊子

如欲知道更多資料,請參閱以下小冊子:

  (1) 「應怎樣為已故納稅人填報生前收入並應怎樣填報其物業租金收入」,請按這裡
  (2) 「是否可透過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得到稅務寬減」,請按這裡

如欲查詢申請遺產稅證書或遺產承辦書手續,請向本局五樓遺產稅署索取「怎樣申請遺產稅證書」及由司法機構印製的「遺產承辦處」小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