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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港服務的非居港專業人士的税務責任

若任何非居港個人有香港應課税入息或利潤,須通知税務局。《税務條例》第51(2)條規定,任何應課税的人士,除非已收到税務局發出該年度的報税表,否則便應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其本人須就該課税年度而課税。而非居港個人在香港提供服務而收取報酬,可提交 IR623R表格通知税務局其應課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