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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金的税项扣除

在这部份的常见问题中,扣除上限是指住宅租金基本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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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1.

问:

住宅租金税项扣除于何时生效?

答:

该税项扣除适用于2022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及其后的所有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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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限制

2.

问:

纳税人可享有住宅租金扣除的年期是否设有上限?

答:

住宅租金基本扣除不设年期限制。然而,每名纳税人可在总共19个课税年度(不论是否连续的课税年度)以书面选择使用住宅租金额外扣除。就住宅租金额外扣除的更多资料请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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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人士

3.

问:

住宅租金扣除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答:

应课薪俸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纳税人有资格申索扣除由他 / 她以租客身分根据住宅处所的合资格租赁而缴付的租金。

纳税人可获扣除由其同住配偶以租客身分根据住宅处所的合资格租赁而缴付的租金。

该处所必须由纳税人用作其居住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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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处所

4.

问:

住宅租金扣除适用于哪类住宅?

答:

要符合扣除资格,住宅处所必须是任何在香港的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而没有受任何法律或以任何法律作为依据,或任何指明文书(包括政府租契、公契及占用许可证),禁止该建筑物在与其有关的政府租契的年期内用作住宅用途。

如所订立的租赁是关乎租用任何住宅处所连泊车处,而租客没有把该泊车处分租出去,则就有关扣除而言该泊车处会视为该住宅处所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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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租赁

5.

问:

何谓「合资格租赁」?

答:

住宅处所的合资格租赁,是就该处所的独有使用权而订立,并须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加盖印花的书面租赁(或分租租赁);或根据该租赁,该独有使用权是由政府(或财政司司长法团作为政府的代理人)按公平市值的租金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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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在没有签订书面租赁的情况下,我与业主达成口头协议租用某住宅处所。这口头租赁是否合资格租赁?

答:

不是。口头租赁不是合资格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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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与特许

7.

问:

租赁与特许有什么分别?

答:

根据租赁,业主在租期内给予租客物业的独有使用权,以及把物业的所有权权益转移给租客,从而建立了业主和租客的关系。至于特许,特许发出人容许特许持有人使用物业,而非独有占用物业。特许不会把物业的所有权权益转移给特许持有人。一份文件是否构成租赁或特许,取决于协议的实质而不仅是文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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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式住宅

8.

问:

我可否就根据服务式住宅的特许而缴付的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由于许可并未赋予物业的独有使用权(从而不产生业主和租客的关系),并且不是一份须征收印花税的文件,它并不符合「合资格租赁」的定义。因此,你不可申索扣除根据服务式住宅的特许而缴付的租金。

无论如何,《税务条例》并无规限租出作住宅用途的住宅处所的类别,亦没有在税项扣除机制中撇除服务式住宅。如服务式住宅是根据合资格租赁而租用作住宅用途,根据该租赁而缴付的租金将符合扣除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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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9.

问:

何谓「租金」?

答:

《税务条例》并没有就「租金」一词作出阐释,而该词应赋予其一般解释,即租客受合同约束而须向业主就使用租赁物业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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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

顶手费可视作租金吗?

答:

一般而言,顶手费是为获得租赁而支付的费用,而不是就使用租赁物业而支付的费用。因此,即使顶手费可以分期支付,它并不是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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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问:

地租、差饷、管理费、公用设施费用例如水、电、煤气费,或为根据有关租赁而提供服务所缴交的费用(附带收费)可视作租金吗?

答:

如根据该租赁租金包括附带收费,及有关租客没有责任缴交附带收费(即由业主负责缴付的有关费用),附带收费会视作租金的一部份。换言之,由租客负责缴付的附带收费并不是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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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课税年度而缴付

12.

问:

何谓「合约期」?

答:

合资格租赁的合约期,是根据该租赁而获给予有关处所的独有使用权的期间。合约期包括合资格租赁的免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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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问:

我缴付了租金,在哪个课税年度我可获容许作出住宅租金扣除?

答:

就某课税年度而缴付的租金,可就该课该税年度获容许作出扣除。有关债项是在该课税年度产生或有关租金是在该课税年度内实际缴付,并不是相关的考虑因素。

一般而言,租金是根据租赁的合约期而并非某课税年度而缴付。然而,根据租赁的合约期而缴付的租金可以按该合约期与某课税年度重迭的部分进行分摊,以便归属于这重迭期的租金就该课税年度可容许作出扣除。

请参考第27题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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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纳税人配偶缴付的租金

14.

问:

纳税人可否申索扣除其配偶在他们分居后所缴付的租金?

答:

不可以。纳税人只可申索扣除其配偶在他们同住时所缴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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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所用作居住地方

15.

问:

如我申索扣除就某住宅处所缴付的租金,我须如何证明该处所是我在香港的主要居住地方?

答:

你须保留有关处所用作你主要居住地方的证明文件,如公共服务的账单(包括水费、电费及煤气费)和住户证等。你在提交报税表时无须同时提交上述证明文件,但须保留有关文件,以备税务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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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问:

如我同时租用多于一个住宅处所,我可否申索扣除就每个处所缴付的租金?

答:

你只可申索在有关期间就每一个用作你的主要居住地方的处所而缴付的租金。

纳税人的主要居所须按个案的事实来决定,包括他 / 她与家人在所有居所居住的时段及规律。一般而言,纳税人与家人花上大多数时间的居所会被视为他们的主要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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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问:

如已婚人士及其配偶各自租用一个住宅单位并把单位用作其居住地方,他们能否就其各自租用的单位申索扣除所缴付的租金?

答:

不可以。已婚人士及其同住配偶应有相同的主要居住地方。只有他们其中一人可就用作他们主要居住地方的住宅单位申索扣除所缴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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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问:

承第17题,如该已婚人士及其配偶已分居,并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他们能否就其各自租用的单位申索扣除所缴付的租金?

答:

由于他们很有可能永久分开,故他们可视为各有不同的主要居住地方。因此,只要符合其他条件,他们各均可就其各自租用的单位申索扣除所缴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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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问:

就住宅租金扣除而言,相连处所会被视为一个居住地方吗?

答:

一般而言,相连处所根据一份租赁租出并由租客用作一个居住地方。就有关扣除而言,它们会被视为租客的一个居住地方。然而,这并不代表根据多于一份租赁租出的相连处所会被视为各租客不同的居住地方。在得出结论时,必须考虑每个个案的相关事实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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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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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全部用作居住地方

20.

问:

如就某合资格租赁的处所并没有在某课税年度内的任何时间供全部用作一个主要居住地方,如何厘定根据该租赁而缴付的租金就该课税年度的可扣除款额?

答:

可扣除款额是就有关个案的情况而言属合理的有关部分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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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问:

我就某前铺后居的处所签订合资格租赁,前铺和后居的可用面积分别为800平方尺及200平方尺。我一直在前铺经营业务并与家人在后居同住。就2023/24课税年度,我缴付了合共500,000元的租金。如何厘定我就该课税年度的可扣除款额?

答:

该处所部分用作你的居住地方(即后居)而部分用作你的营业地点(即前铺)。就2023/24课税年度,你可扣除的款额是归因于后居而缴付的租金的有关部分的款额。这可按照已缴付的租金的款额与后居的可用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即500,000元 × 200 ÷ (800 + 200) =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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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定可扣除款额的原则

22.

问:

如何厘定纳税人的可扣除住宅租金款额?

答:

一般而言,纳税人就某一课税年度的可扣除款额,是就该课税年度根据合资格租赁缴付的租金款额,或是该课税年度有关租赁的扣除上限,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如纳税人已婚和与其配偶同住,纳税人或其配偶(或双方)的可扣除总额,是根据租赁就有关课税年度缴付的租金款额,或是该课税年度有关租赁的扣除上限,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扣除上限为每个课税年度100,000元。

请参考示例的说明,以了解如何计算在不同情况下的可扣除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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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问:

如纳税人在某课税年度内的某段期间已婚,如何厘定纳税人或其配偶(或双方)就该课税年度的可扣除总额?

答:

上述第22题答案所述计算纳税人或其配偶(或双方)的可扣除总额的原则适用于纳税人在该课税年度已婚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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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问:

如就某课税年度涉及超过一份租赁,如何厘定纳税人的可扣除款额?

答:

纳税人就该课税年度可扣除的款额是就每份租赁根据上述第22题答案所述原则计算的款额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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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问:

如合资格租赁下有多于一名租客,如何厘定每名租客就该租赁所缴付的租金款额和扣除上限?

答:

该租赁所缴付的租金款额和扣除上限会被视为由各名合租租客平均缴付或分配。然而,如已婚纳税人和其同住配偶是该租赁的合租租客,他们可以按不平均份额申索扣除根据该租赁而缴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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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问:

如合资格租赁的合约期只占某课税年度的某段期间,如何厘定有关该课税年度及该租赁的扣除上限?

答:

扣除上限会根据该租赁的合约期与该课税年度重迭的期间按比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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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笔缴付的租金

27.

问:

我就某住宅单位签订合资格租赁,租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月租10,000元。我在签订租赁时一整笔预付了所有租金共240,000元。我一直把该单位用作我的主要居所。就2023/24课税年度,我可申索多少住宅租金扣除款额?

答:

该租赁的合约期与2023/24课税年度重迭的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即9个月)。就该课税年度根据有关租赁缴付的租金总额为90,000元(即240,000元 ÷ 24 × 9 = 90,000元),而有关该课税年度及该租赁的扣除上限为75,000元(即100,000元 ÷ 12 × 9 = 75,000元)。由于后者小于前者,你就2023/24课税年度可申索的住宅租金扣除款额仅限于后者(即扣除上限为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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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人士申索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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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扣除合理款额的权力

28.

问:

如纳税人及其配偶申索的的总额超过他们根据有关租赁而缴付租金或有关租赁的扣除上限,如何厘定他们各自可获扣除的款额?

答:

为确保纳税人及其配偶获扣除的总额不超过有关已缴付租金或扣除上限,评税主任可行使权力容许他们各自获扣除就有关个案的情况而言属合理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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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问:

就2023/24课税年度,我与配偶根据合资格租赁缴付租金共150,000元。我们各自在2023/24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内申索住宅租金扣除款额75,000元。在首先向我作出的评税中,我获扣除款额75,000元。在之后向我配偶作出的评税中,他可否获得任何扣除?

答:

如你与配偶获扣除你们申索的总额150,000元,便会超过2023/24课税年度的扣除上限100,000元。由于你已获扣除款额75,000元,你配偶之后可获扣除的款额仅限于25,000元(即100,000元–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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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整获扣除款额的权利

30.

问:

承第28题,评税主任可行使权力容许纳税人或其配偶获扣除就有关个案的情况而言属合理的款额,该纳税人或其配偶最迟可于何时申请调整获扣除的款额?

答:

纳税人或其配偶可以书面在获容许扣除的日期或其配偶获容许扣除的日期(两个日期中以较迟者为准)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调整获扣除的款额。

如纳税人及其配偶获扣除他们所申索的款额而其中一方之后打算申请调整获扣除的款额,他 / 她必须按照《税务条例》第64条在有关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的1个月内提交反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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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获扣除款额的权力

31.

问:

如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有就双方的扣除申索达成协议,但他俩或其中一人申请调整他们两者或其中一人获扣除的款额。如何调整他们各自获扣除的款额?

答:

尽管根据《税务条例》就作出调整设有时限,评税主任可在适当情况下,调整他们各自获扣除的款额。该调整可以是解除或退还税款、或作出评税。

如纳税人或其配偶对经调整的扣除款额仍有争议,必须按照《税务条例》第64条或66条就有关评税或税务局局长的决定提出反对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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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问:

承第29题,我与配偶未有就我们双方的扣除申索达成协议,但我配偶申请把他获扣除25,000元的款额调整至75,000元。如何调整我们各自获扣除的款额?

答:

虽然只有你配偶作出有关调整申请,并且你们未有就双方的扣除申索达成协议,但考虑到有关个案的情况,你们各自获扣除的款额可调整为50,000元。如你或配偶仍不同意调整后的金额,可根据《税务条例》行使你们反对及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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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获扣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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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情况

33.

问:

在甚么情况下不获住宅租金扣除?

答:

在以下情况下,尽管纳税人根据某住宅处所的合资格租赁缴付了租金,就于某课税年度内的某期间缴付的租金,仍不能获得扣除:

(a) 有关租金可根据《税务条例》的任何其他条文获扣除;
 
(b) 纳税人或其同住配偶就有关期间就任何其他住宅处所缴付的租金已获得扣除;
 
(c) 纳税人或其同住配偶在有关期间内获其雇主或该雇主的相联法团提供任何居住地方;或就任何居住地方就有关期间应缴付或已缴付的租金,部分或全部由该雇主或相联法团支付或退还;
 
(d) 有关租赁的业主(如有关租赁为分租租赁则其主租客)是纳税人或其配偶(不论是否与纳税人分开居住)的相联者,例如业主是纳税人的配偶、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合伙人,或受纳税人或其配偶所控制的法团;
 
(e) 纳税人或其同住配偶在有关期间内是香港住宅处所的法定及实益拥有人;
 
(f) 纳税人或其同住配偶在有关期间内是香港房屋委员会或香港房屋协会辖下公共租住房屋单位的租客或认可占用人;
 
(g) 有关租赁受任何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或
 
(h) 根据有关租赁,纳税人或其配偶(不论是否与纳税人分开居住)或两者获赋予有关处所的购买选择权或购买权利,或就有关处所的优先购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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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根据其他条文可容许扣除

34.

问:

我就某住宅单位签订合资格租赁并把该单位用作我的主要居住地方。在2023/24课税年度,我把该单位的一半分租予我的分租客。我根据该租赁缴付租金共180,000元,并收取分租收入共110,000元。我可否就根据该租赁缴付的全数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根据《税务条例》第2(1)条「业务」的定义,分租该单位构成一种业务,而得自分租业务的利润须根据《税务条例》第14(1)条课征利得税。在厘定得自分租该单位的应评税利润时,已付的一半租金90,000元(即180,000元 ÷ 2)可根据《税务条例》第16(1)条的规定从为数110,000元的分租收入中作为业务开支扣除。你只可就余下的一半租金90,000元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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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雇主提供的居住地方

35.

问:

在2023/24课税年度,我的雇主为我提供宿舍,以便我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我同时租用另一个单位作为我及家人的住所,并就该单位缴付租金共180,000元。我部份时间在宿舍逗留,而大部分时间在该单位居住。我可否就该单位所缴付的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由于你的雇主为你提供了免租居所,你不能就该单位所缴付的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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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问:

在2023/24课税年度,我就我的居所缴付租金共240,000元,并获我的雇主退还租金共180,000元给(即由我承担的租金为60,000元)。我得自雇主的净收入(不包括租金退款)为1,000,000元。 我可否就由我承担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由于你就你的居所缴付的租金已部分由你的雇主退还,你不能就由你承担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你40,000元(即1,000,000元 × 10% – 60,000元)的居所租值,会计入你的应评税收入,而不是采用180,000元的租金退款计算。因此,就税务而言,上述居所租值计算可减少你的税款,并已对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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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租赁交易

37.

问:

我(作为租客)跟我父亲(作为业主)就我们一直居住的单位签订合资格租赁。我可否就根据该租赁而缴付的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不可以。该租赁的业主(即你的父亲)是你的相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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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住宅处所拥有人

38.

问:

我就某住宅单位签订合资格租赁,月租10,000元。在2023/24课税年度,我于该单位居住并缴付租金共120,000元(即10,000元 × 12)。2023年4月1日,我签订买卖协议购入另一住宅物业。2023年7月1日,该物业在买卖交易完成后转让给我。我可否就根据该租赁而缴付的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在2023年4月1日签订买卖协议后,你只是该物业的实益拥有人,而卖方仍然是该物业的合法拥有人。在2023年7月1日完成买卖交易并成为该物业的合法及实益拥有人后,你才可占有该物业并将其用作你的居所。因此,你只可申索扣除就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所缴付的租金30,000元(即10,000元 × 3)。你就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所缴付的租金$90,000元(即10,000元 × 9)不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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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提供资助房屋

39.

问:

根据从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或香港房屋协会(房协)取得而持有的公共租住房屋单位租赁而缴付的租金可否获给予住宅租金扣除?

答:

由于根据《印花税条例》第39(d)条,从房委会取得而持有的公共租住房屋单位租赁无须征收印花税,该租赁不属合资格租赁。因此,根据有关租赁而缴付的租金不获扣除。

从房协取得而持有的公共租住房屋单位租赁须根据《印花税条例》加盖印花,属于合资格租赁。然而,《税务条例》明确订明不容许就根据有关租赁而缴付的租金作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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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租赁

40.

问:

根据居者有其屋计划或绿表置居计划购买的物业而缴付的租金可否获给予住宅租金扣除?

答:

只有在已向香港房屋委员会缴付补价以解除转让限制的情况下,有关租金才可获扣除。否则,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该租赁会被禁止,而任何根据禁止租赁而缴付的租金均不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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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租后买安排

41.

问:

我(作为租客)与地产发展商(作为业主)就住宅物业签订合资格租赁。根据该租赁,我获授予认购权以订明的售价购买该物业。认买权只能在租期的指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将自动失效。如我根据认购权购买该物业,我根据该租赁而缴付的一半租金将直接用于支付部分楼价。我可否就根据该租赁而缴付的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不可以。根据该租赁,你已获赋予向地产发展商购买该物业的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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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已缴付的住宅租金

42.

问:

已缴付的租金获得退还应怎么办?

答:

如果纳税人在申索住宅租金扣除前已获退还租金,他 / 她只可申索扣除经扣减的租金款额。如纳税人在申索扣除后方获退还租金,他 / 她必须在获退还租金日期之后的3个月内将退款一事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如有关扣除已获容许,本局将会对纳税人作出补加评税以撤回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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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问:

在就我的住所签订合资格租赁时,我就整个由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合约期一整笔预付了所有租金共240,000元(即10,000元 × 24)。2022年9月30日,我终止了该租赁。2022年10月1日,我获退还就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所缴付的租金共120,000元(即240,000元 ÷ 24 × 12)。就2022/23及2023/24课税年度,我可申索多少住宅租金扣除款额?

答:

就2022/23课税年度而言,就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获退还的租金为60,000元(即240,000元 ÷ 24 × 6)。由于就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经扣减租金60,000元(即240,000元 ÷ 24 × 6)超过就该相同期间的扣除上限50,000元(即100,000元 ÷ 12 × 6),你可获扣除款额的上限为50,000元。

如你在申索扣除后方获退还租金,你必须在获退还租金日期之后的3个月内(即2023年1月1日或之前)将退款一事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如你已获有关扣除,该扣除将撤回并会对你作出补加评税。

就2023/34课税年度而言,就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缴付的租金60,000元(即240,000元 ÷ 24 × 6)已获全数退还,可扣除金额经扣减至零。因此,你不可申索扣除任何已支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