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补充表格S1 ─ 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的人士 ─ 常见问题及解答
(适用于 2018/19 及以后的课税年度)
引言
为方便纳税人及税务代表,现载列一些常见问题及解答,以供参考。
公司在甚么情况下须填写补充表格S1 ─ 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的人士?
在2018/19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如果公司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便应填写并提交补充表格S1,连同报税表一并提交: |
(i) |
该公司的已抵销亏损额的应评税利润为正数; |
(ii) |
该公司在有关课税年度选择按利得税两级税率课税; |
(iii) |
该公司有一间或多间有关连实体 (见例子)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和 |
(iv) |
该公司所属集团的成员公司没有一间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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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间公司有1,000间或更多有关连实体,我应该怎么在补充表格S1申报?
你须另纸填写详细资料及钉附于已上传的补充表格及其他表格电子档案核对表(IR1477)。提供的详情包括未曾包括于已上传的补充表格S1的有关连实体名称的完整清单(商业登记号码及有关连实体名称)。请在每张附页的末端签署并注明你的档案号码及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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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要修改已上载的补充表格S1的资料,我该怎么办?
详情请参阅载于香港政府一站通的「网上填报利得税报税表的常见问题」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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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时没有有关连实体。除了应该在BIR51第2.3项或BIR52第1.6项「是」的空格加「剔」号,我是否须要在第9.1项的空格加「剔」号并提交补充表格S1?
否。因为你没有有关连实体,所以你无须在第9.1项的空格加「剔」号或提交补充表格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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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专业再保险人、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指明保险人、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合资格船舶代理商、合资格船舶管理商或合资格船舶经纪商身分于该年度经营业务。我的应评税利润是否仍有资格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我应该在BIR51第2.3项那个空格加「剔」号?我是否须要在第9.1项的空格加「剔」号并提交补充表格S1?
如果你已根据《税务条例》第14B(2)(b)条(合资格保险业务及保险经纪业务)、第14D(5)(b) 条(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第14H(4)(b) 条(合资格飞机出租商)、第14J(5)(b) 条(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第14P(4)(b) 条(合资格船舶出租商)、第14T(5)(b) 条(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第14ZD(7)(b) 条(合资格船舶代理商)、第14ZM(7)(b) 条(合资格船舶管理商)或第14ZV(7)(b) 条(合资格船舶经纪商)作出选择,则两级制利得税率不适用于你。你应该在BIR51第2.3项「否」的空格加「剔」号以表示你不应按两级税率课税,因为两级制利得税率不适用于你,所以你无须在第9.1项的空格加「剔」号或提交补充表格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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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一名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在利得税两级制下,该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是有关连实体。由于该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只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而没有在香港进行任何其他贸易或业务,我是否需要在补充表格S1列出这名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
若所提到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税务条例》第15(1)条的范围,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会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你应在补充表格S1声明这名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是有关连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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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有关连实体当中包括没有商业登记号码的实体,我该怎么办?例如:有关连实体是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只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而没有在香港进行任何其他贸易或业务,我可否将商业登记号码一项漏空?
商业登记号码是必须输入的资料。对于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有关连实体,你可在输入商业登记号码的位置提供由税务局为该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分配的商业登记号码等同编号,即该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的档案号码的最后8位数字。对于没有档案号码/商业登记号码等同编号的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你可另纸填写详细资料及钉附于已上传的补充表格及其他表格电子档案核对表。提供的详情包括香港付款人的姓名,香港付款人的档案号码及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的姓名。请在每张附页的末端签署并注明你的档案号码及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