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补充表格S18 ─ 合资格船舶经纪商 ─ 常见问题及解答
(适用于 2022/23 及以后的课税年度)
引言
为方便纳税人及税务代表,现载列一些常见问题及解答,以供参考。
2.
问:
除合资格船舶经纪活动,我在评税基期内亦有进行其他活动,但有关活动并没有产生任何入息。我应在第2.1项中的哪一个空格加上「剔」号?
答:
你应在第一个方格加上「剔」号。
3.
问:
第2.2项所指的「安全港规则」是甚么意思?我如何得知是否符合有关规则?
答:
「安全港规则」是指在香港进行非合资格船舶经纪活动的合资格船舶经纪商其船舶经纪利润及船舶经纪资产须符合《税务条例》附表17FB第11及12条订明的最低平均百分率。2个「安全港规则」分别是:(a)第14ZW(2)条的 「1年安全港」和(b)第14ZW(3)条的「多年安全港」。
4.
问:
我在评税基期内为一名委托人进行合资格船舶经纪活动,该委托人具有双重或多重身分(例如:船舶出租商及船舶租赁管理商),我应该如何填报第2.3项?
答:
每名委托人,不论他有多少个身份,应只计算一次。如有需要,你应与委托人确认它在评税基期内进行的主要活动,以填报第2.3项。
6.
问:
「相联法团」是指甚么?
答:
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7FB第1(1)条,在以下情况,某法团属另一法团的相联法团– | ||
(a) | 该另一法团控制该法团; | |
(b) | 该法团控制该另一法团;或 | |
(c) | 控制该另一法团的同一人控制该法团。 |
7.
问:
「有关连者」是指甚么?
答:
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7FB第1(1)条,在以下情况,某 人属某法团的有关连者– | |||
(a) | 该人是该法团的相联法团;或 | ||
(b) | 该人(法团除外)是 – | ||
(i) | 该法团控制的人; | ||
(ii) | 控制该法团的人;或 | ||
(iii) | 控制该法团的同一人所控制的人;或 | ||
(c) | 由该法团或其相联者作为合伙人的合伙。 |
8.
问:
我不知悉我代其进行指定活动的相联或有关连委托人是否为相联合资格船舶出租商、相联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或有关连船舶营运商,我应怎样填报第2.4项?
答:
你应与相联或有关连委托人确认它们是否为相联合资格船舶出租商、相联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或有关连船舶营运商,并就你所知填报有关资料。
9.
问:
我为一间相联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提供合资格船舶经纪活动,而该相联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只向独立合资格船舶出租商提供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服务,我应否将该相联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包括在第2.4项?
答:
否。
10.
问:
我为一间有关连船舶营运商提供合资格船舶经纪活动,该有关连船舶营运商从经营船舶营运业务活动中所得的入息全属《税务条例》第23B(12)条中所指的「有关款项」,我应否将该有关连船舶营运商包括在第2.4项?
答:
否。
11.
问:
我并没有关于与我进行交易的委托人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资料,我应该如何填报第2.5项?
答:
你应与委托人确认其税务居留地管辖区,并就你所知填报有关资料。
12.
问:
就第2.5项而言,我是否需列明从每个非香港居民委托人收取的收入?
答:
否。你只需列明3个非香港居民委托人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的名称。如果管辖区少于3个,请列明相关管辖区的名称。
14.
问:
我是否须按集团的综合基准来填报表格第3部分的资料?
答:
否。你只须申报你自己业务的数据资料。
15.
问:
如我拟备的是12个月以上(或以下)的财务报表,应怎样填写表格第3部分?是否须把款额摊分或还原,以计算出12个月的款额?
答:
如拟备了12个月以上(或以下)的财务报表,则无须把数字摊分(或还原)。在填写表格第3部分时,必须抄录综合收益表/损益表上的款额。
16.
问:
第3.4至3.6项填报的各项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有甚么关系?
答:
在第3.4项,你应填报得自所有活动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而该款额应相等于你在利得税报税表和利得税计算表申报的款额。然而,在厘定你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时,你得自为有关连船舶营运商在其营运船舶过程中所进行的合资格船舶经纪活动的利润,而有关活动是为产生属《税务条例》第14ZV(3)条指明的入息范围,则须根据《税务条例》第14ZV(2)条予以撇除。在第3.5项,你应填报得自合资格船舶经纪活动,并符合《税务条例》第14ZV(1)条可按特惠税率课税营业收入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第3.6项则用作申报不属获特惠营业收入范畴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第3.4项填报的款额应相等于第3.5项及第3.6项填报的款额的总和。
17.
问:
甚么是「合资格利润」?
答:
这是指根据《税务条例》第14ZV(1)条(与第14ZV(2)条一并理解)有资格按特惠税率课税的合资格船舶经纪商经营合资格船舶经纪活动所得的利润。
18.
问:
我在年内从事多于一项有关活动,但当中有部分现已终止。我应在第4.1项哪一个空格加「剔」号?
答:
即使部分有关活动在评税基期后终止,你仍须将「剔」号加在评税基期内曾进行的所有活动的空格内。
19.
问:
有关第4.2项,第1个空格 – 由相联人士的员工进行有关活动及第2个空格 – 由纳税人的相联人士进行有关活动有何不同?
答:
第1个空格所指的情况一般指相联人士的员工受指派/借调为纳税人工作。第2个空格所指的情况则涉及雇用相联人士提供服务,纳税人按照公平独立交易的基准支付费用给提供服务的相联人士。详情请参阅表格的附注19及20。
20.
问:
如相联人士并无商业登记号码,该如何填报第4.3项?
答:
请提供相联人士的名称,并在商业登记号码一栏注明「不适用」。
21.
问:
我应如何申报进行有关活动,并在公司内具有双重或多重身分或职位的全职员工的详情?
答:
只要员工是进行有关活动的全职雇员,不论他/她在公司内具有双重或多重身分或职位,仍应被计算作全职雇员。就有关全职员工平均人数的要求及计算基准,详情请参阅表格的附注21及23。
22.
问:
甚么是「具有所需资格」的员工?
答:
这是指职责直接与进行有关活动相关,并持有与有关活动相关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验的员工。
23.
问:
我所有进行有关活动及在香港的员工或相联人士的员工均是兼职雇员,我该如何填写第4.4项?
答:
如所有员工均是兼职员工,他们不应被计算在第4.4项的员工人数之内。若某员工分别替你公司及集团内其他在香港的公司工作,该员工应当作全职员工。
24.
问:
我应在第4.4项中「其他」一栏填写哪一类雇员?
答:
你应填报职责与进行有关活动直接有关的,并持有与有关活动相关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验的员工。
25.
问:
甚么是第4.5项所指的「为进行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的营运开支」?我是否须提供营运开支的明细表?
答:
这是指为产生得自合资格船舶经纪活动的合资格利润而招致的营运开支。你毋须提供营运开支的明细。就有关营运开支总额的要求,详情请参阅表格的附注24。
26.
问:
就「为进行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的营运开支」,表格的附注25中指「填报的营运开支款额须包括,由纳税人承担相联人士进行有关活动的员工的薪酬,及/或纳税人就相联人士进行有关活动所招致的服务费」。
假设相联人士向纳税人收取一笔过款额,包括有关活动及其他活动的管理支援成本、办公室及行政费及职员酬金等。但纳税人难以特定地摊分因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的开支。在填报此部分时,税务局会接纳哪种成本摊分方法?
答:
纳税人可考虑以能合理地反映员工对进行有关活动所作的贡献的基准,来摊分归因于有关活动及其他活动的成本,例如收入或工时。请注意,纳税人不应摊分任何营运开支予任何未能产生收入的活动。
27.
问:
「中央管理及控制」是指甚么?
答:
这是指公司业务最高层次的控制。合资格船舶经纪商有关「中央管理及控制」的要求,与船舶租赁的优惠制度(即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所规定的相同。详情请参阅于《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2号﹝英文版﹞第79至8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