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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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今日(六月三十日)生效。
政府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为香港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安排订立法律框架,使香港可以履行其承诺,支持实施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就自动交换资料颁布的新国际标准。」
香港在二零一四年九月表示,在香港可於二零一七年或之前通过所需的本地法例的大前提下,支持根据互惠原则,与合适伙伴实施自动交换资料,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经过过去两年数次联系相关持份者,以及在二零一五年四月至六月进行公众谘询后,政府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向立法会提交了条例草案,有关条例草案於六月二十二日获立法会通过。《修订条例》於今日刊宪,并在同日生效。
政府发言人补充:「一直以来,香港均十分支持国际间就提升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税的努力。适时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对於香港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并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社会负责任一员的声誉,十分重要。」
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标准下,财务机构须根据经合组织所订的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须收集该些帐户的须申报资料,并向税务局提交相关资料。税务局会每年与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当局交换相关资料。
「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是指该些在属於与香港已签订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税务管辖区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缴税责任的人。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人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该人身处之地或逗留於该地的时间(例如一个课税年度超过183天),或如属公司的情况,根据该公司成为法团的地点或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
除非某帐户持有人属於另一个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换资料协定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并不需要向税务局申报该等帐户的资料。财务机构可要求帐户持有人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分)提供自我证明,让财务机构能识辨在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下须申报的帐户。为方便帐户持有人查阅其税务居民的身分,经合组织已设立网站,就已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的税务管辖区,提供有关其税务居民身分的规则等资料。税务局将於其网页上载经合组织的网站的相关连结,以及一系列常见问题,方便公众参考(www.ird.gov.hk/chi/faq/dta_aeoi.htm)。
随着《修订条例》获通过后,香港将开始从其四十二个已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的经济体中,物色进行自动交换资料的伙伴。
政府发言人表示:「该些税务管辖区当中如已就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制订符合经合组织标准的法律框架,而当地法律在保障资料私隐和确保所交换资料的保密性方面,能够提供相关保障,均有可能成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
我们的目标是於二零一六年年底前,完成自动交换资料协定的磋商,并将相关伙伴加入《税务条例》新增的附表(有关修订须经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在有关修订获得立法会通过后,财务机构可於二零一七年开始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和收集相关财务帐户的资料,并於二零一八年向税务局提交资料,让税务局可将资料传送至相关自动交换资料伙伴。
完
2016年6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