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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香港由二零一八年起与日本及英国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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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发言人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宣布,香港与日本及英国签署协定,由二零一八年起与该两个税务管辖区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的安排。

  香港在二零一四年九月表示,根据互惠原则,支持与合适伙伴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颁布的标准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资料交换。立法会于本年六月通过条例,修订《税务条例》,为香港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订立法律框架,有关条例已于本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税务局根据经合组织颁布的主管当局协定范本,最近分别与日本和英国签订双边主管当局协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制定公告,把该两个税务管辖区纳入《税务条例》下「申报税务管辖区」的名单。上述公告亦把所有承诺在二零一八年或之前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税务管辖区(香港以外,这些税务管辖区共有100个),纳入《税务条例》下「参与税务管辖区」的名单。

  政府发言人表示:「一直以来,香港十分支持国际间提升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的工作。香港与日本及英国签署的协定,使香港可以如期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这对香港维持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社会负责任一员的声誉,至为重要。」

  有关公告将于本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宪报刊登,并于本年十一月二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提交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相关条文会在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开始实施。

  按照自动交换资料标准,财务机构须根据经合组织所订的尽职审查程序,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须收集这些帐户的须申报资料,并由申报年起把资料提交税务局。税务局收到资料后,会每年与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当局交换资料。

  政府表示将致力与香港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交换协定)的伙伴订定双边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积极扩展有关网络。政府会尽快与所有其他已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全面性协定/交换协定伙伴展开有关讨论,力求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在二零一七年内签订主管当局协定。

背景资料
 

  • 「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是指属于与香港已签订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税务管辖区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缴税责任的人。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人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该人身处之地或逗留于该地的时间(例如一个课税年度超过183天),或如属公司的情况,根据该公司成为法团的地点或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
  • 除非某帐户持有人属于另一个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换资料协定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并不需要向税务局申报该等帐户的资料。财务机构可要求帐户持有人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分)提供自我证明,让财务机构能识辨在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下须申报的帐户。为方便帐户持有人查阅其税务居民的身分,经合组织已设立网站,就已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的税务管辖区,提供有关其税务居民身分的规则等资料。税务局已于其网页上载经合组织的网站的相关连结,以及一系列常见问题,方便公众参考(www.ird.gov.hk/chi/faq/dta_aeoi.htm)。
  • 财务机构在进行尽职审查程序时,如帐户持有人属由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而收入主要来自财务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买卖(相关实体),除非该相关实体居于参与税务管辖区,否则财务机构便须对该帐户持有人进行「透视分析」。

 

2016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