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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届满

《2010 年收入(减少商业登记费)令》将于 2011年 8 月 1 日届满。业务经营者须就于该日或之后1生效的商业或分行登记证缴付订明的商业登记费或订明的分行登记费(视属何情况而定)和征费。就每张登记证须缴付的金额,请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本署预期新商业登记的申请在 2011 年 7 月会大幅上升。为确保你能顺利取得商业登记证,请注意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
自《2010 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生效起,任何人提交成立公司的申请,都视作已同时申请商业登记。故此,申请人只须前往公司注册处,便可一并申办公司成立和商业登记。

就应付预期在 7 月份大量增加的成立公司及商业登记申请,公司注册处已作安排。请参阅其发出的电邮通告。

其他业务(独资、合伙等)
你须在开始经营起计 1 个月内,为你在香港经营的业务或分行申办商业登记。如你须于 2011 年 7 月办理商业登记,请尽量以电子方式或邮递作出申请。如你须亲身提交申请,请选择于早上八时四十五分至十时三十分非繁忙时间亲临商业登记署办理。

如你在 2011 年 7 月开始经营业务/分行业务,并在开业后 1 个月时限内 [ 即于 2011 年 8 月内 ] 提交商业登记申请,你仍可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或分行登记费,而只须缴付征费。

商业登记署不会接纳任何就不曾存在或未曾经营的业务或分行而作出的申请。任何人士在其商业登记申请提交虚假资料,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港币 5,000 元及监禁 1 年。

 

1  于「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下,公司注册处会以提交相关的成立法团申请日期厘定商业登记费的应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