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卢森堡在2007年11月2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卢森堡大公国就收入及资本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为使《该协定》生效,根据《税务条例》第49 条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2008年1月22日藉2008年第18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香港在2008年5月2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卢森堡发出了通知,卢森堡在2009年1月20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09年1月20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第 2 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0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与科威特于2008年12月11日在香港就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展开第三轮会谈。会谈在友好、合作以及互谅气氛下圆满结束。双方就所有协议内容均取得共识,并就达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初稿草签。双方将尽快安排正式签署和落实协议。
内地和香港在 2008年1月30日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根据《第二议定书》第六条的规定,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为使《第二议定书》生效,根据《税务条例》第49条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2008年4月15日藉 2008年第89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香港在2008年5月26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内地发出了通知,内地在2008年6月11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第二议定书》于2008年6月11日起正式生效。
香港与越南于2008年5月26及27日在香港就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展开第三轮会谈。会议在充满友好、合作及建设性的互谅气氛下完成。除越方须就一项技术性问题向其有关当局获取确认外,双方就所有协议内容均取得共识,并于会后草签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初稿。双方将尽快安排正式签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