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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在2022年11月与毛里求斯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23年4月25日藉2023年第68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23年5月3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通过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23年5月31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23年6月23日起实施。毛里求斯已在2023年5月18日向香港发出的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香港于2023年6月23日就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向毛里求斯发出书面通知。因此,《该协定》于2023年6月23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就始于2024年4月1日或之后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格鲁吉亚在2020年10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格鲁吉亚关于对收入及资本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在藉官方渠道收到较后一份有关已完成使《该协定》生效的内部程序的书面通知的日期起计的下一个月的首天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20年10月20日藉2020年第211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20年10月28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通过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20年11月25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20年12月18日起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20年12月18日就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向格鲁吉亚发出了通知,并在2021年6月3日收到格鲁吉亚于2021年5月31日发出的书面通知,确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22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塞尔维亚在2020年8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及资本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20年10月20日藉2020年第210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20年10月28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通过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20年11月25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20年12月18日起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20年12月18日就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向塞尔维亚发出了书面通知,塞尔维亚于2020年12月30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20年12月30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21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在2019年11月签订《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安排》(《该安排》)。
根据《该安排》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安排》应在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安排》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20年5月12日藉2020年第84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20年5月27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通过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20年6月24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20年7月17日起实施。香港特区于2020年7月17日就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向澳门特区发出了书面通知,澳门特区于2020年8月18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因此,《该安排》于2020年8月18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安排》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安排》的条文在香港对2021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取得的收入所征收的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柬埔寨在2019年6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收到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9年9月17日藉2019年第117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9年10月16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通过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9年11月13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9年12月6日起实施。香港于2019年12月6日就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向柬埔寨发出了书面通知,并在2019年12月27日收到柬埔寨于2019年12月26日发出的书面通知,确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19年12月27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20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期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爱沙尼亚在2019年9月25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9年10月8日藉2019年第126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9年10月16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9年11月13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9年12月6日起实施。香港在2019年12月6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爱沙尼亚发出了通知。爱沙尼亚已于2019年12月18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19年12月18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20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内地和香港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第五议定书》)。
根据《第五议定书》第七条的规定,《第五议定书》应在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为使《第五议定书》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9年9月17日藉2019年第118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9年10月16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通过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9年11月13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9年12月6日起实施。香港于2019年12月6日就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向内地发出了通知,内地亦于同日以书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第五议定书》于2019年12月6日起正式生效。按《第五议定书》第七条的规定,《第五议定书》的条文在香港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
香港和芬兰在2018年5月24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消除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及规避缴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收到较后一份通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4日藉2018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8年10月10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期限于2018年11月28日届满后,立法会并没有通过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该命令自2018年11月30日起实施。芬兰已于2018年11月2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8年11月30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芬兰发出了通知,芬兰亦已于同日确认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该协定》于2018年12月30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印度在2018年3月19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4日藉2018年第155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8年10月10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期限于2018年11月28日届满后,立法会并没有通过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该命令自2018年11月30日起实施。印度已于2018年5月11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8年11月30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印度发出了通知。因此《该协定》于2018年11月30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沙特阿拉伯在2017年8月24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收到较后一份通知的月份之后的次月首日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8年5月8日藉2018年第89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8年5月23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8年6月20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8年7月13日起实施。沙特阿拉伯已于2018年4月17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8年7月13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沙特阿拉伯发出了通知,沙特阿拉伯亦已于同日确认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该协定》于2018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新西兰在2017年6月签订《修订2010年12月1日在奥克兰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及其议定书的第二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根据《第二议定书》第二段的规定,《第二议定书》应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所需的批准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为使《第二议定书》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7年10月3日藉2017年第154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7年10月11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7年11月8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7年12月22日起实施。香港已于2017年12月22日就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向新西兰发出了通知,新西兰在2018年8月9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第二议定书》于2018年8月9日生效并即时具有效力。
香港和白俄罗斯在2017年1月16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及资本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收到最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27日藉2017年第136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7年7月5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7年10月18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7年11月24日起实施。白俄罗斯已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7年11月24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白俄罗斯发出了通知,白俄罗斯亦已于2017年11月30日确认收到香港的通知。因此《该协定》于2017年11月30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香港和巴基斯坦在2017年2月17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27日藉201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7年7月5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7年10月18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7年11月24日起实施。巴基斯坦已于2017年11月13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7年11月24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巴基斯坦发出了通知。因此《该协定》于2017年11月24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香港和拉脱维亚在2016年4月13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较后一份通知的日期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27日藉2017年第135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7年7月5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7年10月18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7年11月24日起实施。拉脱维亚已于2016年10月27日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其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香港在2017年11月24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拉脱维亚发出了通知。因此《该协定》于2017年11月24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