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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报告

 


何谓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对应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方案的第13项行动而制订的最低标准。

按照该标准,符合下述情况的跨国企业集团须就相关的会计期提交国别报告:

  • 该集团在对上一个会计期的综合集团收入的总款额不少于7.5亿欧罗(或68亿港元);及
  • 该集团在两个或以上的管辖区设有成员实体或经营业务。

国别报告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申报在其业务遍及的税务管辖区的总体税务资料,该等资料关乎该集团的全球收入分配、缴税金额以及在各税务管辖区的经济活动指标。国别报告亦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申报在各税务管辖区的成员实体名单,资料包括各成员实体注册成立的管辖区(如该管辖区有别于成员实体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及该实体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

各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的交换安排自动交换国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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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实施

《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供实施国别报告的具体法律框架。该条例草案于2017年12月29日刋宪,并于2018年7月4日获立法会通过。《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于2018年7月13日生效,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实施国别报告订定法律框架。

提交国别申报表(当中包括一份国别报告)的规定,只适用于周年综合集团收入达到指明门槛款额(即68亿港元)的跨国企业集团(须申报集团)。

就须申报集团而言,提交国别申报表的主要责任须由属香港税务居民的最终母实体(香港最终母实体)承担,而并非其他属香港税务居民的成员实体(香港实体)。香港最终母实体须就每段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会计期提交国别申报表。另外,香港最终母实体亦可就开始日期介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会计期,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

凡须申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并非香港税务居民,如符合任何以下条件,该集团的一个香港实体须履行提交国别申报表的次级责任:

  • 该最终母实体无须在其所属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提交国别报告;
  • 最终母实体所属的管辖区与香港之间,订有可容许自动交换资料的现行国际协议,但在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限期前,该管辖区与香港之间,并无有效的交换国别报告的安排;
  • 因系统失误导致该管辖区未能交换国别报告,而税务局局长已将该事宜知会有关的香港实体。

即使符合上述其中一项条件,如有以下情况,有关的香港实体亦无须提交国别申报表:

  • 有关须申报集团的另一间香港实体,已就有关会计期,提交国别申报表;或
  • 有关须申报集团已授权某成员实体作为代母实体,代表该集团提交国别报告,而国别报告已由代母实体在香港或在与香港设有交换安排的管辖区提交。

各香港实体均须在相关的会计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本局提交通知,载列可确定提交国别申报表责任的资料。如须申报集团有多于一个香港实体,该香港实体如非负责提交国别申报表,及已有另一个香港实体提交该通知,该香港实体便无须提交通知。在实际执行上,评税主任会向已提交通知的实体,或被认为有责任提交国别申报表的任何其他实体,发出要求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通知书。

提交国别申报表的期限是相关会计期完结后的12个月内,或评税主任在通知书上指明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申报实体可聘用服务提供者,代为提交国别申报表或相关的通知。申报实体未有遵从有关的规定,例如未有提交国别申报表、在国别申报表内填报误导性、虚假或不准确的资料可招致罚则。部分罚则的条文亦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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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通知及申报表

本局现已开发国别报告网站,以便香港实体处理下列有关国别报告的事宜:

  • 呈交国别报告通知;
  • 呈交更改地址通知;
  • 提交国别申报表;及
  • 收取或发出有关国别报告的讯息。

请按这里登入国别报告网站。

香港实体在使用国别报告网站的服务前,需于网站登记国别报告帐户。获授权为该实体登记国别报告帐户的人士必须持有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以供核实其身分。有关申请该电子证书的详情,请浏览香港邮政核证机关网页。

如果香港实体打算让服务提供者或负责管理并非法团的香港实体的人士(并非法团实体管理者)代为登记及/或操作其国别报告帐户,须先向本局提交登记/操作国别报告帐户授权书(IR1465表格)。请注意,服务提供者或并非法团实体管理者所授权的人士必须持有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以供核实其身分。

如服务提供者或并非法团实体管理者代表多于一个香港实体登记/操作国别报告帐户和提交国别申报表,可向本局提交登记/操作国别报告帐户的代办人参考号码申请表(IR1466表格),要求发出一个代办人参考号码,藉以单一登入方式,检索所有其代表的香港实体的国别报告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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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申报表资料架构及用户指南

国别报告(属国别申报表的一部分)必须以可延伸标记语言(XML)文件形式制作,理由是XML文件可被验证,而且可用作已实施国别报告规定的不同管辖区之间的共通媒介,供交换国别报告之用。为此,本局已参照经合组织所发出的国别报告XML资料架构,制定一份XML资料架构。该份资料架构已具体说明向本局提交国别报告所须采用的资料结构和格式。

于2019年6月,经合组织发出了国别报告资料架构(2.0版本)。由2021年2月1日起,数据档案必须以国别申报表资料架构(2.0版本)制备。直至2021年1月31日,数据档案仍须以国别申报表资料架构(1.0版本)制备。请按以下连结,下载适当版本的资料架构及相关的用户指南:

提交国别申报表日期 国别申报表资料架构 用户指南
2021年1月31日或之前 1.0版本 1.0版本 (只有英文版)
由2021年2月1日起 2.0版本 2.0版本 (只有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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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

有些管辖区选择以2016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作为首个实施国别报告规定的会计期。这些管辖区可要求属其税务居民而符合以下情况的成员实体向其提交国别报告(本地交表) — 该成员实体是某个须申报集团的其中一员,而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是另一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但这另一管辖区没有就相同的会计期实施提交国别报告的规定。由于香港是以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会计期作为实施国别报告规定的会计期,若某个须申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属香港税务居民(香港须申报集团),其属下设于其他管辖区的成员实体可能须就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开始的会计期(提早申报期)遵从本地交表的规定。为减轻香港须申报集团其成员实体面对肩负本地交表的责任,香港最终母实体可向本局就提早申报期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当中的国别报告因而可交换到有关的管辖区。凡上文所述的关乎国别报告的规定,都适用于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的安排,但下述情况除外:

  • 有意就提早申报期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香港最终母实体无须提交通知;
  • 香港最终母实体或其服务提供者/并非法团实体管理者可在登记国别报告帐户后,使用国别报告网站要求并填写国别申报表;
  • 如提早申报期始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限期为2018年3月31日;
  • 如提早申报期始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限期为有关会计期结束后的12个月。

根据《税务条例》第58E(2)条,香港最终母实体可在提交期限前,就始于2016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而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的会计期,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相关提交期限为会计期结束后的12个月届满之日。自2019年4月1日起,本局不接受就2018年3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会计期自愿提交的国别申报表。根据双边交换安排,就会计期始于2016年的国别报告,香港须于会计期结束后18个月内与缔约伙伴交换;而就会计期始于2017年的国别报告,则须于会计期结束后15个月内交换。

属香港须申报集团者请注意,集团能否因向本局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而免除在某税务管辖区的本地交表责任,须视乎该税务管辖区的提交国别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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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交换国别报告

香港会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多边公约》)作为与其他税务管辖区交换国别报告的主要平台。为此,政府于2018年2月2日制定《2018年税务(修订)条例》,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命令,在香港实施《多边公约》。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税务(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令》。自2018年9月1日起,《多边公约》在香港具有效力。

由于《多边公约》并不适用于始于2016年1月1日和2018年12月31日之间的会计期,香港需要与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缔约税务管辖区就有关会计期订立交换国别报告的过渡性安排。至今,香港已与下列税务管辖区订立此等过渡性安排:

税务管辖区 首次交换国别报告的年份
奥地利 2017
加拿大 2017
法国 2016
根西岛 2017
印尼 2017
爱尔兰 2016
意大利 2018
日本 2017
泽西岛 2017
韩国 2017
拉脱维亚 2018
马耳他 2017
墨西哥 2017
荷兰 2017
新西兰 2017
葡萄牙 2017
俄罗斯 2017
南非 2016
英国 2016

此外,中国内地与香港同意根据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下达成的双边安排进行自动交换国别报告。该安排适用于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会计期。

你可在经合组织的网站内查阅更多有关香港与其他管辖区之间交换国别报告的资料:

https://www.oecd.org/tax/beps/country-by-country-exchange-relationship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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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使用国别报告所载的资料

BEPS第13项行动的《最终报告》列明国别报告所载的资料,只可用于以下三方面(准许用途):

  • 以宏观方式作出转让定价的风险评估;
  • 评估其他与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活动相关的风险;及
  • 在适当情况下进行经济和统计分析。
     

本局承诺会按照BEPS第13项行动的《最终报告》所列的准许用途使用国别报告所载的资料。本局不会单凭国别报告的资料而对纳税人的入息进行《税务条例》所规定的评税或重新评税。

本局不会以国别报告的资料取代就个别交易和定价所作的详细转让定价分析(即根据全面功能分析和全面可比拟性分析所作的转让定价分析)。国别报告的资料本身并不构成某项转让定价是否恰当的确实证据,本局亦不会使用国别报告的资料来提出以全球公式分摊入息为依据的转让定价建议。任何不当使用国别报告资料的违规情况,都会按相关交换安排的规定予以披露;而在相关主管当局的协商程序中,将对任何基于国别报告资料所作的不当税务调整作出让步。

不过,本局可能会在筹划税务审核或调查时,使用国别报告的资料,又或会在进行税务审核期间,以国别报告的资料为依据,就跨国企业集团的转让定价安排或其他税务事宜作进一步查问;而此等查问无须局限于特别关乎本局从国别报告资料中识别的潜在风险。例如,本局或会以国别报告的资料(如成员实体的详情)为依据,查问从其他资料來源识别的税务事宜,或查问在税务审核或调查期间产生的税务问题。

「评估其他与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活动相关的风险」是指以宏观方式评估可能导致某税务管辖区的税基受到侵蚀的税务风险。在实际情况中,尽管国别报告的资料可用于识别反映潜在税务风险的指标,但作出进一步查问后,往往能令主管当局明暸该等风险是由哪些转让定价安排所引致。因此,本局只会使用国别报告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和在税务审核或调查期间提出查问。本局不会把国别报告的资料作为证实某跨国企业集团正以某些方式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决定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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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别报告的资料

税务条例

经合组织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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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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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如有任何关于国别报告的查询,请电邮到下列电邮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