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已与多个税务管辖区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又称为税务条约。它们可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并可让香港与其他地区的税务管理当局,透过执行各自的税务法律,加强彼此的合作。只有香港或另一缔约方的居民,才会受到有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影响。
一般而言,香港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会:
- 减少或消除因重叠的征税权而引致的双重课税;
- 就应用到特定国际交易的税务规则提供明确的指引–
- 划分缔约双方对不同类型入息的征税权,
- 订立规则以解决因纳税人的居民身分和入息来源而引起的具争议性的申索,
- 假如纳税人认为税务处理方法违背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条款,提供途径让纳税人向有关税务管理当局呈交其个案;
- 可防止纳税人就香港与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伙伴之间以不同形式的入息流动来避税和逃税–
- 以公平独立交易原则来分配相联企业间的利润,
- 让税务管理当局之间可进行资料交换;
- 透过减低外地的预扣税率以促进投资、贸易、技术及人才的交流。
香港一直以来均积极与贸易伙伴沟通,寻求与他们商定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如想获得更多资料,请按以下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