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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在計劃下,參與僱主僱用每名合資格畢業生,每月可獲10,000港元津貼,為期最長18個月。僱員收到的這些工資(資金來自計劃下的津貼)是否需要繳納薪俸税?

 
 

答:

津貼的目的是鼓勵僱主參與計劃,並彌補僱主培訓畢業生的額外開支。僱員收取的工資是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即使資金來自計劃下的津貼),須繳納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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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在計劃下,合資格僱主可獲津貼。就該等津貼,僱主是否獲豁免繳付利得税?僱主提交利得税報税表時,可否申索扣除以該等工資補貼支付的員工工資?

 
 

答:

僱主在計劃下收取的津貼屬於《税務條例》第15(1)(c)條所訂明「與其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有關的補助金、津貼或相類似資助形式的款項」,有關津貼須被當作是營業收入,須繳納利得税。就税務扣除方面,僱主可申索扣除為產生應課税的利潤而招致的員工工資,不論資金是否來自工資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