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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出售物業所得的利潤須否課繳利得稅?

 
 

答:

《稅務條例》第14條規定,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從而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外,均須課繳利得稅。《稅務條例》第2條訂明行業包括屬生意性質的所有投機活動及項目。

要決定物業買賣是否構成生意性質的投機活動,須從納稅人及第三者搜集有關資枓,包括買賣物業的背景、動機、財務安排、運作情況、交易的頻率以及持有物業時間的長短等,根據有關事實判斷該項交易是否屬於生意性質的投機活動而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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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稅務局在甚麼情況下向納稅人發出物業買賣問卷?

 
 

答:

稅務局會按風險管理識別可能涉及炒賣物業的個案,向納稅人發出物業買賣回覆表格,以搜集資料作出初步審研物業買賣是否表面上屬於生意性質的投機活動,亦可能要求納稅人提交進一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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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就買賣物業,納稅人須要保留那些文件?

 
 

答:

《稅務條例》第51C條規定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士須就其入息及開支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能易於確定應評稅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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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物業買賣的文件和單據需要保存多久?

 
 

答:

所有紀錄須由出售物業交易完結起計保留最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