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補充表格S1 ─ 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的人士 ─ 常見問題及解答
(適用於 2018/19 及以後的課税年度)
引言
為方便納税人及税務代表,現載列一些常見問題及解答,以供參考。
公司在甚麼情況下須填寫補充表格S1 ─ 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的人士?
在2018/19及其後的課税年度,如果公司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便應填寫並提交補充表格S1,連同報税表一併提交: |
(i) |
該公司的已抵銷虧損額的應評税利潤為正數; |
(ii) |
該公司在有關課税年度選擇按利得税兩級税率課税; |
(iii) |
該公司有一間或多間有關連實體 (見例子)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和 |
(iv) |
該公司所屬集團的成員公司沒有一間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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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間公司有1,000間或更多有關連實體,我應該怎麽在補充表格S1申報?
你須另紙填寫詳細資料及釘附於已上傳的補充表格及其他表格電子檔案核對表(IR1477)。提供的詳情包括未曾包括於已上傳的補充表格S1的有關連實體名稱的完整清單(商業登記號碼及有關連實體名稱)。請在每張附頁的末端簽署並註明你的檔案號碼及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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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要修改已上載的補充表格S1的資料,我該怎麼辦?
詳情請參閱載於香港政府一站通的「網上填報利得税報税表的常見問題」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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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完結時沒有有關連實體。除了應該在BIR51第2.3項或BIR52第1.6項「是」的空格加「剔」號,我是否須要在第9.1項的空格加「剔」號並提交補充表格S1?
否。因為你沒有有關連實體,所以你無須在第9.1項的空格加「剔」號或提交補充表格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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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專業再保險人、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指明保險人、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合資格船舶出租商、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合資格船舶代理商、合資格船舶管理商或合資格船舶經紀商身分於該年度經營業務。我的應評税利潤是否仍有資格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我應該在BIR51第2.3項那個空格加「剔」號?我是否須要在第9.1項的空格加「剔」號並提交補充表格S1?
如果你已根據《税務條例》第14B(2)(b)條(合資格保險業務及保險經紀業務)、第14D(5)(b) 條(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第14H(4)(b) 條(合資格飛機出租商)、第14J(5)(b) 條(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第14P(4)(b) 條(合資格船舶出租商)、第14T(5)(b) 條(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第14ZD(7)(b) 條(合資格船舶代理商)、第14ZM(7)(b) 條(合資格船舶管理商)或第14ZV(7)(b) 條(合資格船舶經紀商)作出選擇,則兩級制利得税率不適用於你。你應該在BIR51第2.3項「否」的空格加「剔」號以表示你不應按兩級税率課税,因為兩級制利得税率不適用於你,所以你無須在第9.1項的空格加「剔」號或提交補充表格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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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一名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支付了特許權使用費,在利得税兩級制下,該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是有關連實體。由於該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只收取特許權使用費而沒有在香港進行任何其他貿易或業務,我是否需要在補充表格S1列出這名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
若所提到的特許權使用費屬於《税務條例》第15(1)條的範圍,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會被視為在香港經營業務,你應在補充表格S1聲明這名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是有關連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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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有關連實體當中包括沒有商業登記號碼的實體,我該怎麼辦?例如:有關連實體是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只收取特許權使用費而沒有在香港進行任何其他貿易或業務,我可否將商業登記號碼一項漏空?
商業登記號碼是必須輸入的資料。對於被視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有關連實體,你可在輸入商業登記號碼的位置提供由税務局為該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分配的商業登記號碼等同編號,即該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的檔案號碼的最後8位數字。對於沒有檔案號碼/商業登記號碼等同編號的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你可另紙填寫詳細資料及釘附於已上傳的補充表格及其他表格電子檔案核對表。提供的詳情包括香港付款人的姓名,香港付款人的檔案號碼及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的姓名。請在每張附頁的末端簽署並註明你的檔案號碼及頁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