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補充表格S18 ─ 合資格船舶經紀商 ─ 常見問題及解答
(適用於 2022/23 及以後的課税年度)
引言
為方便納税人及税務代表,現載列一些常見問題及解答,以供參考。
2.
問:
除合資格船舶經紀活動,我在評税基期內亦有進行其他活動,但有關活動並沒有產生任何入息。我應在第2.1項中的哪一個空格加上「剔」號?
答:
你應在第一個方格加上「剔」號。
3.
問:
第2.2項所指的「安全港規則」是甚麼意思?我如何得知是否符合有關規則?
答:
「安全港規則」是指在香港進行非合資格船舶經紀活動的合資格船舶經紀商其船舶經紀利潤及船舶經紀資產須符合《税務條例》附表17FB第11及12條訂明的最低平均百分率。2個「安全港規則」分別是:(a)第14ZW(2)條的 「1年安全港」和(b)第14ZW(3)條的「多年安全港」。
4.
問:
我在評税基期內為一名委託人進行合資格船舶經紀活動,該委託人具有雙重或多重身分(例如:船舶出租商及船舶租賃管理商),我應該如何填報第2.3項?
答:
每名委托人,不論他有多少個身份,應只計算一次。如有需要,你應與委託人確認它在評税基期內進行的主要活動,以填報第2.3項。
6.
問:
「相聯法團」是指甚麼?
答:
根據《税務條例》附表17FB第1(1)條,在以下情況,某法團屬另一法團的相聯法團– | ||
(a) | 該另一法團控制該法團; | |
(b) | 該法團控制該另一法團;或 | |
(c) | 控制該另一法團的同一人控制該法團。 |
7.
問:
「有關連者」是指甚麼?
答:
根據《税務條例》附表17FB第1(1)條,在以下情況,某 人屬某法團的有關連者– | |||
(a) | 該人是該法團的相聯法團;或 | ||
(b) | 該人(法團除外)是 – | ||
(i) | 該法團控制的人; | ||
(ii) | 控制該法團的人;或 | ||
(iii) | 控制該法團的同一人所控制的人;或 | ||
(c) | 由該法團或其相聯者作為合夥人的合夥。 |
8.
問:
我不知悉我代其進行指定活動的相聯或有關連委托人是否為相聯合資格船舶出租商、相聯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或有關連船舶營運商,我應怎樣填報第2.4項?
答:
你應與相聯或有關連委托人確認它們是否為相聯合資格船舶出租商、相聯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或有關連船舶營運商,並就你所知填報有關資料。
9.
問:
我為一間相聯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提供合資格船舶經紀活動,而該相聯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只向獨立合資格船舶出租商提供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服務,我應否將該相聯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包括在第2.4項?
答:
否。
10.
問:
我為一間有關連船舶營運商提供合資格船舶經紀活動,該有關連船舶營運商從經營船舶營運業務活動中所得的入息全屬《税務條例》第23B(12)條中所指的「有關款項」,我應否將該有關連船舶營運商包括在第2.4項?
答:
否。
11.
問:
我並沒有關於與我進行交易的委托人的税務居留地管轄區資料,我應該如何填報第2.5項?
答:
你應與委托人確認其税務居留地管轄區,並就你所知填報有關資料。
12.
問:
就第2.5項而言,我是否需列明從每個非香港居民委托人收取的收入?
答:
否。你只需列明3個非香港居民委托人的税務居留地管轄區的名稱。如果管轄區少於3個,請列明相關管轄區的名稱。
14.
問:
我是否須按集團的綜合基準來填報表格第3部分的資料?
答:
否。你只須申報你自己業務的數據資料。
15.
問:
如我擬備的是12個月以上(或以下)的財務報表,應怎樣填寫表格第3部分?是否須把款額攤分或還原,以計算出12個月的款額?
答:
如擬備了12個月以上(或以下)的財務報表,則無須把數字攤分(或還原)。在填寫表格第3部分時,必須抄錄綜合收益表/損益表上的款額。
16.
問:
第3.4至3.6項填報的各項應評税利潤/(經調整的虧損)有甚麼關係?
答:
在第3.4項,你應填報得自所有活動的應評税利潤/(經調整的虧損),而該款額應相等於你在利得税報税表和利得税計算表申報的款額。然而,在釐定你的應評税利潤/(經調整的虧損)時,你得自為有關連船舶營運商在其營運船舶過程中所進行的合資格船舶經紀活動的利潤,而有關活動是為產生屬《税務條例》第14ZV(3)條指明的入息範圍,則須根據《税務條例》第14ZV(2)條予以撇除。在第3.5項,你應填報得自合資格船舶經紀活動,並符合《税務條例》第14ZV(1)條可按特惠税率課税營業收入的應評税利潤/(經調整的虧損)。第3.6項則用作申報不屬獲特惠營業收入範疇的應評税利潤/(經調整的虧損)。第3.4項填報的款額應相等於第3.5項及第3.6項填報的款額的總和。
17.
問:
甚麼是「合資格利潤」?
答:
這是指根據《税務條例》第14ZV(1)條(與第14ZV(2)條一併理解)有資格按特惠税率課税的合資格船舶經紀商經營合資格船舶經紀活動所得的利潤。
18.
問:
我在年內從事多於一項有關活動,但當中有部分現已終止。我應在第4.1項哪一個空格加「剔」號?
答:
即使部分有關活動在評税基期後終止,你仍須將「剔」號加在評税基期內曾進行的所有活動的空格內。
19.
問:
有關第4.2項,第1個空格 – 由相聯人士的員工進行有關活動及第2個空格 – 由納税人的相聯人士進行有關活動有何不同?
答:
第1個空格所指的情況一般指相聯人士的員工受指派/借調為納税人工作。第2個空格所指的情況則涉及僱用相聯人士提供服務,納税人按照公平獨立交易的基準支付費用給提供服務的相聯人士。詳情請參閱表格的附註19及20。
20.
問:
如相聯人士並無商業登記號碼,該如何填報第4.3項?
答:
請提供相聯人士的名稱,並在商業登記號碼一欄註明「不適用」。
21.
問:
我應如何申報進行有關活動,並在公司內具有雙重或多重身分或職位的全職員工的詳情?
答:
只要員工是進行有關活動的全職僱員,不論他/她在公司內具有雙重或多重身分或職位,仍應被計算作全職僱員。就有關全職員工平均人數的要求及計算基準,詳情請參閱表格的附註21及23。
22.
問:
甚麼是「具有所需資格」的員工?
答:
這是指職責直接與進行有關活動相關,並持有與有關活動相關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驗的員工。
23.
問:
我所有進行有關活動及在香港的員工或相聯人士的員工均是兼職僱員,我該如何填寫第4.4項?
答:
如所有員工均是兼職員工,他們不應被計算在第4.4項的員工人數之內。若某員工分別替你公司及集團內其他在香港的公司工作,該員工應當作全職員工。
24.
問:
我應在第4.4項中「其他」一欄填寫哪一類僱員?
答:
你應填報職責與進行有關活動直接有關的,並持有與有關活動相關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驗的員工。
25.
問:
甚麼是第4.5項所指的「為進行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招致的營運開支」?我是否須提供營運開支的明細表?
答:
這是指為產生得自合資格船舶經紀活動的合資格利潤而招致的營運開支。你毋須提供營運開支的明細。就有關營運開支總額的要求,詳情請參閱表格的附註24。
26.
問:
就「為進行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招致的營運開支」,表格的附註25中指「填報的營運開支款額須包括,由納税人承擔相聯人士進行有關活動的員工的薪酬,及/或納税人就相聯人士進行有關活動所招致的服務費」。
假設相聯人士向納税人收取一筆過款額,包括有關活動及其他活動的管理支援成本、辦公室及行政費及職員酬金等。但納税人難以特定地攤分因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招致的開支。在填報此部分時,税務局會接納哪種成本攤分方法?
答:
納税人可考慮以能合理地反映員工對進行有關活動所作的貢獻的基準,來攤分歸因於有關活動及其他活動的成本,例如收入或工時。請注意,納税人不應攤分任何營運開支予任何未能產生收入的活動。
27.
問:
「中央管理及控制」是指甚麼?
答:
這是指公司業務最高層次的控制。合資格船舶經紀商有關「中央管理及控制」的要求,與船舶租賃的優惠制度(即合資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所規定的相同。詳情請參閱於《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2號﹝英文版﹞第79至8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