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補充表格S9 ─ 合資格飛機出租商 ─ 常見問題及解答
(適用於 2018/19 及以後的課税年度)
引言
為方便納税人及税務代表,現載列一些常見問題及解答,以供參考。
2.
問:
我是否應在第 2.1 項填報整個集團擁有的飛機數目?
答:
否。你只需填報由你公司本身擁有的出租飛機的數目。
3.
問:
我並沒有關於承租人的税務居留地管轄區資料,我應該如何填報第2.3項?
答:
你應就你所知填報有關資料,並與承租人確認其税務居留地管轄區。
4.
問:
就第2.3項而言,我是否須列明從每個非香港居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收入?
答:
否。你只須列明三個非香港居民承租人的税務居留地管轄區的名稱。如果管轄區少於三個,請列明相關管轄區的名稱。
5.
問:
我如何決定某税務居留地管轄區是「主要」的?
答:
你須列明從承租人收取最大額租金收入的三個管轄區的名稱。
6.
問:
我曾招致飛機的資本開支,將有關飛機出租予香港飛機營運商,並申索該飛機的折舊免税額。在這情況下,我應如何填報第 2.4 項?
答:
你需在第一個方格加「剔」號,但留空下一個層級的兩個方格。在這情況下,即使你是「合資格飛機出租商」, 20% 税基寛減並不適用於計算你的應評税利潤。
7.
問:
「有關連者」是連甚麼?
答:
根據《税務條例》第 14G(1) 條,在以下情況下,某人屬某法團的有關連者: – | ||
(a) | 該人是該法團的相聯法團;或 | |
(b) | 該人(法團除外)是 – | |
(i) | 該法團所控制的人; | |
(ii) | 控制該法團的人;或 | |
(iii) | 控制該法團的同一人所控制的人;或 | |
(c) | 由該法團或其相聯者作為合夥人的合夥。 |
8.
問:
我是否須按集團的綜合基準來填報表格第3部分的資料?
答:
否。你只須申報你自己業務的數據資料。
9.
問:
如果我擬備的是 12 個月以上(或以下)的財務報表,應怎樣填寫表格第3部分? 是否須把款額攤分或還原,以計算出 12 個月的款額?
答:
如果擬備了 12 個月以上(或以下)的財務報表,則無須把數字攤分(或還原)。在填寫表格第3部分時,必須抄錄綜合收益表/損益表上的款額。
10.
問:
第 3.4 項可否包括購置飛機的成本?
答:
否。第 3.4 項不應包括任何資本開支。
11.
問:
如 20% 税基寛減不適用,我應怎樣填寫第 3.5 項?
答:
請填寫「不適用」。
12.
問:
我購買飛機的原意是用作出租用途,但該飛機在購入後卻一直被閒置。我可否將出售該飛機所得的利潤當作資本性質,並填報在第 3.6 項?
答:
否。在第 3.6 項申報的資本性利潤是指,該法團出售飛機所得的利潤,而有關飛機須由該法團在緊接將其脫手之前,持續至少 3 年用作進行何合資格飛機租賃活動。如果有關飛機在被出售之前一直被閒置,出售的利潤將不能根據《税務條例》第 14H(8) 條被視為資本性質。
13.
問:
第3.7至3.9項填報的各項應評税利潤/ (經調整的虧損) 有甚麼關係?
答:
你應在第 3.7 項填報得自所有活動的應評税利潤 /(經調整的虧損),而該款額應相等於你在利得税報税表和利得税計算表申報的款額。你應在第 3.8 項填報得自合資格飛機租賃活動,並符合《税務條例》第 14H(1) 條可按特惠税率課税營業收入的應評税利潤 /(經調整的虧損)。第 3.9 項則用作申報非獲特惠營業收入的應評税利潤 /(經調整的虧損)。第 3.7 項填報的款額應相等於第 3.8 及 3.9 項填報的款額的總和。
14.
問:
甚麼是「合資格利潤」?
答:
「合資格利潤」是指根據《税務條例》第14G(6) 條訂明的合資格飛機租賃活動所得的利潤。詳情請參閱《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4號﹝英文版﹞的第30至37段。
15.
問:
我在年內從事多於一項有關活動,但當中有部分現已終止。我應在第4.1項哪一個空格加「剔」號?
答:
即使部分有關活動在評税基期後終止,你仍須將「剔」號加在評税基期內曾進行的所有活動的空格內。
16.
問:
第4.2項的空格1 - 由相聯人士的員工進行有關活動及空格2 - 由納税人的相聯人士進行有關活動有何不同?
答:
空格1內所描述的情況一般指相聯人士的僱員受指派/借調為納税人工作。空格2的情況則涉及僱用相聯人士提供服務,納税人按照公平獨立交易的基準支付費用給提供服務的相聯人士 。詳情請參閱表格內附註12及13。
17.
問:
如相聯人士並無商業登記號碼,該如何填報第4.3項?
答:
請提供相聯人士的名稱,並在商業登記號碼一欄註明「不適用」。
18.
問:
員工數目是按甚麼基準計算?若以評税基期止的員工數目來計算,是否可接納為合理的計算基準?
答:
這些都與《税務條例》第 26AB (4)條就實質活動指標的門檻要求有關連。 在各相關政策局在諮詢持分者對詳細安排的意見後,税務局局長會以憲報公告形式,訂明實質活動的門檻要求。本局將在諮詢持分者及徵詢法律意見後,公佈有關詳情。
19.
問:
納税人應如何申報進行有關活動,並在公司內具有雙重或多重身分或職位的全職員工的詳情?
答:
只要員工是全職僱員,不論他/她在公司內具有雙重或多重身分或職位,若該員工曾進行有關活動,他/她仍應被計算作全職僱員。關於如何計算僱員的人數,這與《税務條例》第 26AB (4)條就實質活動指標的門檻要求有關連。在各相關政策局在諮詢持分者對詳細安排的意見後,税務局局長會以憲報公告形式,訂明實質活動的門檻要求。本局將在諮詢持分者及徵詢法律意見後,公佈有關詳情。
20.
問:
甚麼是「具有所需資格」的員工?
答:
納税人應包括職責直接與進行有關活動相關,並具有所需學術 / 專業資格 / 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員工。
21.
問:
我所有進行有關活動的員工或香港相聯人士的員工均是兼職僱員,該如何填寫第4.4項?
答:
如所有員工均是兼職僱員,他們不應被計算在第4.4項的僱員數目之內。若某僱員分別替納税人及集團內其他在香港的公司工作,該僱員應當作全職僱員。
22.
問:
我應在第4.4項中「其他」一欄填寫哪一類僱員?
答:
你應把職責與進行有關活動直接有關的,並持有關活動相關學歷 / 專業資格 / 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僱員包括在「其他」一欄。
23.
問:
甚麼是第4.5項所指的「為進行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招致的營運開支」?我是否須提供營運開支的明細表?
答:
這是指為產生在合資格飛機租賃活動的合資格以特惠税率課税的利潤而招致的的營運開支。請參閱表格的附註15。你毋須提供營運開支的明細。
24.
問:
就為進行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招致的營運開支,附註中指「填報的營運開支款額須包括,由納税人承擔相聯人士進行有關活動的員工的薪酬,及 / 或納税人就相聯人士進行有關活動所招致的服務費」。
假設相聯人士向納税人收取一筆過款額,包括有關及非有關活動的管理支援成本、辦公室及行政費及職員酬金等。但納税人難以特定地攤分因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招致的開支。在填報此部分時,税務局會接納哪種成本攤分方法?
答:
納税人可考慮能合理地反映員工對進行有關活動所作的貢獻的基準,來攤分歸因於有關活動及其他活動的成本,例如收入或工時。請注意,納税人不應攤分任何營運開支在任何未能產生收入的活動。
請按此了解更多有關飛機租賃税制的常見問題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