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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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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修訂條例》)今日(六月三十日)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為香港實施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安排訂立法律框架,使香港可以履行其承諾,支持實施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就自動交換資料頒布的新國際標準。」

  香港在二零一四年九月表示,在香港可於二零一七年或之前通過所需的本地法例的大前提下,支持根據互惠原則,與合適夥伴實施自動交換資料,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經過過去兩年數次聯繫相關持份者,以及在二零一五年四月至六月進行公眾諮詢後,政府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向立法會提交了條例草案,有關條例草案於六月二十二日獲立法會通過。《修訂條例》於今日刊憲,並在同日生效。

  政府發言人補充:「一直以來,香港均十分支持國際間就提升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的努力。適時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對於香港符合相關國際標準,並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社會負責任一員的聲譽,十分重要。」

  在自動交換資料的標準下,財務機構須根據經合組織所訂的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財務帳戶。財務機構須收集該些帳戶的須申報資料,並向稅務局提交相關資料。稅務局會每年與自動交換資料夥伴的稅務當局交換相關資料。

  「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是指該些在屬於與香港已簽訂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稅務管轄區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繳稅責任的人。一般而言,要斷定某人是否屬一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會根據該人身處之地或逗留於該地的時間(例如一個課稅年度超過183天),或如屬公司的情況,根據該公司成為法團的地點或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點。

  除非某帳戶持有人屬於另一個與香港簽訂了自動交換資料協定的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香港的財務機構並不需要向稅務局申報該等帳戶的資料。財務機構可要求帳戶持有人就其個人資料(包括稅務居民身分)提供自我證明,讓財務機構能識辨在自動交換資料安排下須申報的帳戶。為方便帳戶持有人查閱其稅務居民的身分,經合組織已設立網站,就已承諾實施自動交換資料的稅務管轄區,提供有關其稅務居民身分的規則等資料。稅務局將於其網頁上載經合組織的網站的相關連結,以及一系列常見問題,方便公眾參考(www.ird.gov.hk/chi/faq/dta_aeoi.htm)。

  隨《修訂條例》獲通過後,香港將開始從其四十二個已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的經濟體中,物色進行自動交換資料的夥伴。

  政府發言人表示:「該些稅務管轄區當中如已就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制訂符合經合組織標準的法律框架,而當地法律在保障資料私隱和確保所交換資料的保密性方面,能夠提供相關保障,均有可能成為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夥伴。」

  我們的目標是於二零一六年年底前,完成自動交換資料協定的磋商,並將相關夥伴加入《稅務條例》新增的附表(有關修訂須經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在有關修訂獲得立法會通過後,財務機構可於二零一七年開始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和收集相關財務帳戶的資料,並於二零一八年向稅務局提交資料,讓稅務局可將資料傳送至相關自動交換資料夥伴。



2016年6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