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香港由二零一八年起與日本及英國實施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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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宣布,香港與日本及英國簽署協定,由二零一八年起與該兩個稅務管轄區實施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的安排。
香港在二零一四年九月表示,根據互惠原則,支持與合適夥伴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頒布的標準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資料交換。立法會於本年六月通過條例,修訂《稅務條例》,為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訂立法律框架,有關條例已於本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稅務局根據經合組織頒布的主管當局協定範本,最近分別與日本和英國簽訂雙邊主管當局協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制定公告,把該兩個稅務管轄區納入《稅務條例》下「申報稅務管轄區」的名單。上述公告亦把所有承諾在二零一八年或之前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稅務管轄區(香港以外,這些稅務管轄區共有100個),納入《稅務條例》下「參與稅務管轄區」的名單。
政府發言人表示:「一直以來,香港十分支持國際間提升稅務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的工作。香港與日本及英國簽署的協定,使香港可以如期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這對香港維持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社會負責任一員的聲譽,至為重要。」
有關公告將於本年十月二十八日在憲報刊登,並於本年十一月二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提交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相關條文會在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開始實施。
按照自動交換資料標準,財務機構須根據經合組織所訂的盡職審查程序,識辨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財務帳戶。財務機構須收集這些帳戶的須申報資料,並由申報年起把資料提交稅務局。稅務局收到資料後,會每年與自動交換資料夥伴的稅務當局交換資料。
政府表示將致力與香港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交換協定)的夥伴訂定雙邊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積極擴展有關網絡。政府會盡快與所有其他已承諾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全面性協定/交換協定夥伴展開有關討論,力求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在二零一七年內簽訂主管當局協定。
背景資料
- 「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是指屬於與香港已簽訂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稅務管轄區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繳稅責任的人。一般而言,要斷定某人是否屬一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會根據該人身處之地或逗留於該地的時間(例如一個課稅年度超過183天),或如屬公司的情況,根據該公司成為法團的地點或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點。
- 除非某帳戶持有人屬於另一個與香港簽訂了自動交換資料協定的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香港的財務機構並不需要向稅務局申報該等帳戶的資料。財務機構可要求帳戶持有人就其個人資料(包括稅務居民身分)提供自我證明,讓財務機構能識辨在自動交換資料安排下須申報的帳戶。為方便帳戶持有人查閱其稅務居民的身分,經合組織已設立網站,就已承諾實施自動交換資料的稅務管轄區,提供有關其稅務居民身分的規則等資料。稅務局已於其網頁上載經合組織的網站的相關連結,以及一系列常見問題,方便公眾參考(www.ird.gov.hk/chi/faq/dta_aeoi.htm)。
- 財務機構在進行盡職審查程序時,如帳戶持有人屬由專業管理的投資實體,而收入主要來自財務資產的投資、再投資或買賣(相關實體),除非該相關實體居於參與稅務管轄區,否則財務機構便須對該帳戶持有人進行「透視分析」。
完
2016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