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輔助生育服務開支扣除

為鼓勵生育,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建議,自2024/25課税年度起,在薪俸税和個人入息課税下,設立每年最多100,000元輔助生育服務開支扣除。

《2024年税務(修訂)(關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的税項扣除)條例草案》於2024年11月29日憲報刊登。待有關法案通過後,這項新扣除措施的推行框架如下:

 

生效日期

開支扣除適用於2024/25及其後的所有課税年度。

 

扣除資格

應課薪俸税或個人入息課税的納税人,可就其本人、同住配偶或兩人共同為接受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而繳付的開支申索扣除。

繳付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的人士必須為:

  • 納税人;
  • 納税人的同住配偶;或
  • 納税人及納税人的同住配偶

接受或將接受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的人士必須為:

  • 納税人;
  • 納税人的配偶;或
  • 納税人及納税人的配偶

 

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

只有基於醫學原因而接受或將接受輔助生育服務的納税人,才合資格獲得税項扣除。在現行《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規管輔助生育服務的範圍内,以下人士可因醫學理由而接受輔助生育服務:

(a) 不育夫婦或特定情況下的人士;及
(b) 因接受化學治療、放射治療、外科手術或其他醫學治療而可能導致喪失生育能力的癌症或任何其他病人。

特定情況包括:

(i)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15(3)條列明的條件下,可進行胚胎性別選擇的夫婦;及
(ii)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15(7)條下所述,如在婚姻結束之前已依據向該段婚姻的雙方提供的生殖科技程序將配子或胚胎放置於一名女性的體内,在婚姻結束之後繼續接受該程序的人士。

納税人基於醫學原因而接受或將接受以下服務,即屬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

  • 在持牌中心進行《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2(1)條所界定的生殖科技程序的服務(包括與該程序相關的醫療服務);或
  • 在持牌中心處理、儲存、或棄置在(或擬在)與生殖科技程序有關連的情況下使用的配子或胚胎的服務

如符合以下三項,即屬與生殖科技程序相關的醫療服務:

  • 該項醫療服務與該項生殖科技程序直接有關;
  • 該項醫療服務是於該項生殖科技程序將獲提供前、當時或之後提供的;及
  • 該項醫療服務由持牌中心的註冊醫生提供、指示或轉介,且該醫生對該項生殖科技程序的接受對象負有任何臨牀診治責任。

 

生殖科技程序

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2(1)條,生殖科技程序指藉人工方法協助,或藉人工方法在其他方面促成人類生殖的內科、外科或產科程序,或其他程序,而不論上述程序是否向公眾人士或某部分公眾人士提供的,並包括 —

(a) 體外受精;
(b) 人工授精;
(c) 取得配子;
(d) 體外處理胚胎或配子;
(e)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2)(a)(ii) 款所指的公告內指明為生殖科技程序的程序;及
(f) 藉或擬藉符合本定義的程序而達成的性別選擇,

惟不包括《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2)(b)(ii) 款所指的公告內指明為不屬生殖科技程序的程序。

 

持牌中心

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除依據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管理局)發給的牌照進行外,任何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 提供生殖科技程序
  • 處理、儲存或棄置在或擬在與生殖科技程序有關連的情況下使用的配 子或胚胎。

持牌中心是指受《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規管,及持有以下由管理局發出相關牌照的中心:

  • 夫精人工授精牌照;
  • 治療牌照;或
  • 儲存牌照

你可瀏覽載於管理局網站的持牌中心名單及各牌照類別簡介

 

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

為接受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而須繳付的開支。

 

可獲容許的扣除額

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在繳付的課税年度可獲容許扣除。

一般而言,納税人在每個課税年度的可扣除最高款額為100,000 元。

納税人就某一課税年度的可扣除款額,是就該課税年度繳付的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款額,或是該課税年度可扣除最高款額100,000 元,兩者以款額較小者為準。

 

 

已婚人士申索扣

已婚納税人可申索扣除由其本人或其同住配偶繳付的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但必須剔除配偶已申請扣除的同一筆款項。

已婚納税人或其配偶或兩人合共可扣除的總額,是有關課税年度兩人合共繳付的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總額,或是該課税年度可扣除最高款額100,000 元,兩者以款額較小者為準。納税人及其配偶是可以自由決定如何分配有關申索的扣除額。

即使納税人的婚姻狀況在某一課税年度內有所變更,納税人或其配偶或兩人合共可扣除的款額不得超過 100,000 元。

 

退還 / 付還

如果納税人在申索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扣除前已獲退還 / 付還開支,他 / 她只可申索扣除已退還 / 付還開支的淨額。如納税人在申索扣除後方獲退還 / 付還輔助生育服務開支,他 / 她必須在獲退還 / 付還開支日期之後的3個月內將退還 / 付還一事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如有關扣除已獲容許,本局將會對納税人作出補加評税以撤回該扣除。

如納税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有在指定期間內就獲退還 / 付還開支一事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可招懲罰。税務局局長可向納税人徵收罰款或就少徵收税款評定補加税。

 

證明文件

納税人須要求持牌中心負有相關生殖科技程序臨床診治責任的註冊醫生,簽署及發出一張標準格式的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證明書(「證明書」),以證明:(a)已支付的開支款額;(b)支付日期;及(c)有關款額符合扣税條件。

在有關法案通過前,如納税人支付了合資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並有意就該些在2024年4月1日或之後支付的有關開支申請扣税,可保留相關收據。待法案通過後,向提供服務的持牌中心補領證明書。

納税人提交報税表時,無須提交文件證明有關的申索,但須保留證明書為期6年(由有關課税年度完結起計),以備税務局查核。

 

更多資料

以下連結載有更多關於輔助生育服務開支的資料: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人類生殖科技,可瀏覽載於以下連結的資料: